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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热点问题及案例每日奉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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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1: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补偿金

1 X1 }5 C, i! P, F% I: P% s

 

2 x, n1 C4 J6 R9 U

1.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 A! N D5 B, U- B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如下

2 x0 g9 _. B; }0 _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A* G1 x. G3 j/ l# X. b4 R8 e8 Y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A9 n5 d& o: _! S* O. v2 |' e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a6 q$ z, ^* H) A( E t1 n1 u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8 F% `- x x# y# k0 @" N7 k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 Q8 \; ^+ |6 j8 f3 Q0 Z! C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 J: \5 O D; W& P' A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 {8 T2 f5 E, b% _7 O; A/ i K

    上述对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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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17 11:1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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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计算标准:2 V/ I9 D1 ?1 Q" L3 c. R$ H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5 G# ? l5 i3 d& A8 i+ P( y+ d5 S * F e, e+ {* n& j% h' h3. 工资计算的标准:8 e5 _/ R5 D7 V% j: Z+ \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八、九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1 [) v9 M/ b0 z" r3 X: P) Z( L & [1 u" b l% `5 |) L8 R 4. 支付方式与个人所得税 : |0 D1 ~, j3 z" J8 K3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条)。 * G$ e: \ M! \6 a1 d8 Y# n% P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0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5 Z/ O" w' t2 A. T& U - }1 a/ d: Z: o) ~6 ]5.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Q. t1 w5 Q& [8 V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 9 ?9 T& y9 I6 ]5 H; ]* [! f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5 O/ _$ J2 X+ D% w: C( q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d2 y& |) i) K. y% Y " M) X* W j5 o V( b 6. 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罚则:2 k: ^: _1 P5 e# \' b. S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 c- q+ C, n' A# v: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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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2:5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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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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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0:0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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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t0 ]# F; e9 y! o; q' v1 {% E; V " G, H; v3 }, V% ]3 z; \8 S5 g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7 ^6 S& @& K" z. i. S1 L T1 U- w 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 {2 \3 m2 n: o4 i. S/ ]0 |. \ 8 a8 W4 F2 F' _' ?& X 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n9 f& Z/ l* t3 z4 P$ Q7 L/ y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这种经济补偿金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7 Y# K6 p, K0 D0 J% n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乏等等原因。HR应该做好沟通,弄清楚问题在哪里,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公司负责。所以,在这里,绩效的跟踪和面谈辅导变得非常重要。 / a! W; y* _& @* A3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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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的很详细了!值得学习借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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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9:2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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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劳动法的赔偿办法 6 H! s8 a) q8 M+ e! h6 K7 _7 A9 }1 L! @8 ^ ★ 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 . D+ Y0 L, r! l, j& Y/ U( R9 j & d* y/ x0 ?7 H) s# H1 O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 V" P# b* p4 P, @' R- H$ ^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q5 u# e; ~" K$ g3 V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 ?- y( o0 y3 I5 C$ Y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O4 ?" ~* l8 f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 G9 R5 r! ?5 @" N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9 |$ h1 o% i$ g ) N1 g9 H8 V* P. V2. 赔偿的标执行标准: : j0 w% [/ f4 Y% d: B6 z$ t; O根据“赔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N/ {/ B; r0 a" b5 `# \! i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p/ E7 }1 E3 _6 {- i1 r) i V. u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7 E( r8 {4 {$ r* @" V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 K& a$ V, k/ D2 P( w2 n' F! A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6 d6 {* y ` |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 \/ h* N1 u# E ; V4 d/ P; X7 M2 f9 _6 t% K$ P+ E. w& p" m+ {! C$ _ ★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 _# N! G g9 H 根据“赔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 A( x$ o, A4 F, P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7 J% R- L) D6 T: U% O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p8 J# K! @) h! C; ~- u8 [0 B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0 A U1 r7 M' E3 G) K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p4 R% }1 ^, ^$ q' Z+ A4 ^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 Z9 S h) R) ]! H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0 K9 I v2 h1 A7 r/ H- H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7 s$ n; p/ S1 Z- s0 O7 F/ A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O- T4 [/ ^* W" Q6 B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U, S" @. F0 m O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a: m0 q: M. [4 s v6 P9 T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8 a) g' X" v& ^ 1 Z7 q; e7 A/ s- o/ o6 |$ P1 v$ G ★ 第三方的连带赔偿情形 - k- U& G( u; r: {3 M: x1. 连带的情形:6 e7 V, U) c5 N3 {" y 2. 赔偿的数额: ( l1 p$ w6 Q" J0 R7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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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试用期 7 O0 W# q% @9 `, O" m5 D5 u . P7 `0 |! H2 `' j★ 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4 e2 m! ^: p G, M% w" G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E5 R3 C% T7 i9 r8 P7 v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O @/ A* A& B6 @& g+ N& O; K7 _ N8 i. D! a$ _$ ~( o ★ 试用期内涉及到的培训费用问题: - c( E4 v0 V6 w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j; h1 U1 N" S( N: e; k ; y; \. {) t4 e5 U6 b- S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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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 2 |# t0 A6 B4 S7 o0 X; P4 }& } 9 V% ]: D. m3 g- k5 B1 |* L9 D4 D" Z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c y) E9 t$ G8 F7 \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T+ M5 ^8 ^& P" Z1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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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y3 ^+ G0 D, k1 `) Q: H6 m% D 问题: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只使用了3天年休假,现在要求我们把他未使用的7天年假折算成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公司在合同内或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此规定。因此,请问劳动法中是否有类似规定,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给他7天年假的经济补偿。 ; R U4 u, i; r* h% p" E% T1 P+ M( z ~ B) _ 回复:您好!关于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多公司的规定是未休完的部分按照日工资水平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该员工半年来月平均工资除以22.92天得出日平均工资。还有的公司是把未休完的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例如Motorola中国公司。如果贵公司不想为此事多费心思和花时间,那就补偿给员工几天的工资吧。对公司而言最多是损失了一小笔钱,但却省下了很多时间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在员工面前树立一种规范、大气的企业形象。6 I" I, {$ L0 s# d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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