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2-12-29
- 注册时间
- 2005-2-17
- 威望
- 2184
- 金钱
- 50900
- 贡献
- 13342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66426
- 日志
- 8
- 记录
- 90
- 帖子
- 2440
- 主题
- 347
- 精华
- 16
- 好友
- 188
签到天数: 739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05-2-17
- 最后登录
- 2022-12-29
- 积分
- 66426
- 精华
- 16
- 主题
- 347
- 帖子
- 2440
|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作为本案例,特殊性在于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的结合,要给予一个全面的答案必须从两方面(角度)出发:
1、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大家都异口同声,是不能,但本人觉得有等商榷。
相关法律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均对孕期女职工作出的保护性规定(详细条文楼上均有摘录,故不在此作多叙述)。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指出,存在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不存在以上问题,单位是不能与孙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更不要说辞退孙二了。
但下一个问题就来了,孙二是否存在以上情况?按公司的说法是,在医疗期结束后,孙二未上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了,我们现在要分析二个问题:公司对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关规定?孙二是否违了公司的这一规定?
情况一:如果孙二在休完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上班,且医院开具相关证明,孙二也按公司规定办理休假申请,不管单位有没有相关超过法定医疗期的规定以及无论批准不批准(如果不批准,要么是公司故意所为,要么是公司没有人性化),孙二应都不算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公司不能与孙二解除合同。
情况二:如果孙二在休完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上班,医院也开具相关证明,但孙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休假申请,且公司也有相关规定:超过多少天未办理休假手续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那孙二应算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那公司的立场是对的。不能因为员工在三期内就可以不遵守公司的规定。但公司说孙二不回来上班就是不胜任工作是站不住脚的。
从本案例来看,好像是孙二没有办理必须的请假手续,所以如果公司的规定是完备的,企业是可以辞退孙二的。
2、第二个问题,在病假期间,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产假工资则应由劳动保险中的生育保险支付。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工资应由由企业按原标准工资标准发放。 |
-
总评分: 金钱 + 54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