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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在与一些HR们讨论中,有人提出为了规避销售型员工离职时的高额补偿金,实行在合同中只规定工资部分,奖金,提成均在考核、提成制度中规定,发放工资是在工资条签字,奖金以费用或成本支出的方式支付,在支出单或费用单上签字,这样员工只拿到了工资条,却没有奖金或提成的说法。请问,这种方法真能规避法律吗?这种方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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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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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quote] 原帖由 钱紧 于 2010-5-17 15:14:00 发表同意楼上的,这个对公司来讲没有任何意义,能避个人所得税 [/quote]
除非是让员工开两张卡才能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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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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