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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销售公司的一位销售人员李某于3月初提出辞职申请,并通过了公司各级主管的签字同意。在工作交接的过程中,李某提出去年有一部分剩余销售提成希望在离职工资中一并结算,但被公司拒绝。公司提出的理由是:由于去年销售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正在审计中,待审计完成后才可以结算。于是李某提出暂不做工作交接,待审计结束后可以结算提成时再离开。公司方对此未做任何回复。
4月底,由于销售工作进入淡季,公司决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削减。由于李某之前的辞职申请已经公司同意,所以公司人力部只结算了李某的剩余销售提成,未发放经济补偿金。
李某找到人力部,提出:他的辞职申请虽然通过公司许可,但事实上由于公司原因他并未完成工作交接,也就是说,并未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当给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双言各执一辞发生了争议。
请问:李某的提法正确吗?公司应当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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