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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86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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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踊跃参与,争取做个好学生。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本案罗的心理服务公司未注册成功,也就没有主体资格,应该视为劳务关系,这里争议不大;
既然“罗”成立公司未成,身份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应该受“民法通则”调节,安等权益应向罗申诉;
2、关于2倍工资问题,诚如安所述《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争议是劳务关系是否一定要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呢?如果不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那么两倍工资的赔偿就不成立,事实上,劳务协议是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比如找个钟点工,雇个保姆等等,一般仅口头约定报酬及其他待遇。但争议来了,因为安等从事工作,接受罗心理服务“公司”的管理,有“公司”提供报酬,应该满足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的不成立是因为股东罗的错误,雇员安等不应承担此过错引发的权益侵害。所以实践上我认为应该支持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当然安等专业人士在找雇主时也应擦亮眼睛,先看看营业执照先,不要哥们义气最后对簿公堂,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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