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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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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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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群英谱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2009年度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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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3:4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学习了。我们外地公司未注册下来前,全签劳务协议。工龄计入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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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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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4:2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踊跃参与,争取做个好学生。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本案罗的心理服务公司未注册成功,也就没有主体资格,应该视为劳务关系,这里争议不大;
既然“罗”成立公司未成,身份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应该受“民法通则”调节,安等权益应向罗申诉;
2、关于2倍工资问题,诚如安所述《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争议是劳务关系是否一定要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呢?如果不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那么两倍工资的赔偿就不成立,事实上,劳务协议是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比如找个钟点工,雇个保姆等等,一般仅口头约定报酬及其他待遇。但争议来了,因为安等从事工作,接受罗心理服务“公司”的管理,有“公司”提供报酬,应该满足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的不成立是因为股东罗的错误,雇员安等不应承担此过错引发的权益侵害。所以实践上我认为应该支持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当然安等专业人士在找雇主时也应擦亮眼睛,先看看营业执照先,不要哥们义气最后对簿公堂,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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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蝶舞 + 10 俺盯上你了!
安安的爸爸 + 26 这水平,可以当老师了,呵呵。罗罗太黑了,玩不过他啊,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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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6:3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双倍工资应该不用支付,日后再成立建议在之前签订一个协议,成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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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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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7:5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这个案例太好了,一直在思考没有正式注册的公司用人怎么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看看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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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7:5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非常有意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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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7:5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问一下,公司未成立,无法给员工缴纳保险公积金,那么这几个月的保险公积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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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肯定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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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8: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这么多人回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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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3:3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强烈抗议罗密欧的罗,地主恶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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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哈哈,给多点,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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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8: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真有趣,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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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9:1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唉,老罗太没有危机意识了,应该在招人的时候就签个协议,不管是什么合同,到时说起来总有个依据啊。
既然现在已经这样了,建议老罗就给吧,但要以筹备期间的奖金的形式发放,这样员工心里也比较舒服,也不会因为老板妥协了,以后难操作。:Z :Z :Z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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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这老罗要有意识,安同学就没办法闹事了,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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