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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法院审判标准(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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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13:3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2年多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厦门中院民一庭多位法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向媒体通报劳动争议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审案“标准”,本人从中梳理出大家关注的典型案例和劳动争议热点,以飨读者。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待遇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关键词:【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
   解读:已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依法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关键词:【未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键词:【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等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解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成建制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以上述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或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成建制地搬迁出厦门市,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支持。但迁入地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除外。
   关键词:【未缴纳工伤保险案件】
   解读:劳动者受伤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书,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或裁决不予支持;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其起诉。
   关键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解读: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而主张加发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关键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解读: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所属月份的不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指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的金额。
   关键词:【劳动者无书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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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15 14:4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法院审判标准

关键词:【劳动者无书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条有争议,《劳动合同法》没有此类终止情形,算解除比较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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