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K; T9 W* n1 r3 E" L+ [6 q- ^
既处于孕期、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样的双重“保护伞”下,职工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了呢? 张某是某电子产品公司的女员工,作为公司的“开企元勋”,她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8年。2009年初,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考虑其贡献,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张某的迟到、早退现象逐渐增多,但是她认为自己是公司元老级人物,公司不会对她怎样,因此对于同事的良言相劝,也是置之不理。 2009年6月,张某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安排车间综合工时制工人休息,导致他们的工作时间严重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致使公司被相关部门罚款10万元。事发后,张某对其行为有深刻悔悟,多次向公司领导承认错误,也递交了书面检查,希望能得到谅解。公司根据她近期的糟糕表现及此次事件造成的重大损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正值怀孕期间,公司不得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她的所有请求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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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 i5 D( g0 C- f: t k
对于这一案例,其中我仍不解的地方,请大家讨论: 4 ^6 K: ?$ }0 m2 m7 Z' R7 G
1、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可以作为“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 j7 m) X* g: R! [, L3 M* ` C 2、法院的审理依据是什么?
% m7 O0 A. A6 @) b& | 3、张某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