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willowliu柳柳 于 2010-6-23 11:25:00 发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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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C4 G2 m5 M t; t谢谢这位同仁的耐心,通过与老板的沟通以及对他洗脑,终于答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来补偿。只是,劳动部门还是没有去备案。另外,很多事情开始不断发生,以为做了这些,员工应该比较好辞退吧,结果有的员工因为加班工资的事情又去投诉,反正秋后算账的人比比皆是。这些人我觉得有可怜之处也有可悲之处。欲望是没有办法完全满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