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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权“棒打鸳鸯”
2010-5-22 0:00:00 劳动报
随着电影《杜拉拉升职记》热映,“办公室恋情”成为时下热门话题。近日,一家媒体对100家企业、500名职场人士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的500人中,34%的人承认有过办公室恋情;近6成恋人选择“潜伏”;有5%的企业明文规定,如果发现员工有办公室恋情,当事人之一必须离开公司。
近年来,“同事加爱人”的恋爱模式已变得越来越普遍,可是这让一些企业管理者大感头疼:“谁都知道恋爱会让人神魂颠倒,发生在员工之间的恋爱也肯定会因此影响工作,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在公司“棒打鸳鸯”政策的影响之下,许多职场男女就像电影中在同一家外资企业就职的杜拉拉和王伟一样,想爱而不敢爱,爱后还不敢公开。
其实不管你对办公室恋情持何种态度,恋爱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与谁结婚完全是个人的自由,应由个人自由选择与自主决定。《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企业规定同事之间禁止恋爱婚姻,或者恋爱结婚后须有一人离开公司,这种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企业无权“棒打鸳鸯”。
当然,有些办公室恋爱婚姻也有可能对工作带来一些不便,特别是具有上下级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恋爱婚姻关系,可能不便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有时也难免招来其他同事的非议。
所以企业尽管不能“棒打鸳鸯”,但是可以依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如要求男女员工之间建立恋爱婚姻关系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等,公司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变动其中一人的工作岗位,这些做法还是合理的。
公司和其他同事对于员工之间的恋爱婚姻尽管无权干涉,但也有其基本的“知情权”,否则对于他们来说也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办公室恋爱婚姻“潜伏”不如“公开”。你越是“棒打”,“潜伏”的可能越多,还不如鼓励“公开”。因为用人性化的管理取代简单粗暴的“棒打”,无论是对于公司、恋爱婚姻双方,还是其他同事来说都是上策。
当然职场毕竟不是情场,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的故事告诉我们,员工对于办公室恋情谨慎一些还是对的。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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