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出现故障时,接到故障维修通知后,根据紧急程度,1小时内未作出反应出具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的扣2分,8小时内不能维修正常的,扣3分,个人能力不足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影响生产任务单的,每延误4小时,扣3分。
常用生产、辅助设备月故障停机工时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2小时扣1分;
接到相关基础设施维修通知后,未做出及时反应协调的,超过3小时未进行维修的,扣2分。
责任内超过一种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后,不能良好的分清轻重缓急,因小失大的,根据程度扣2-5分。
责任设备设施维修后,8小时内故障继续的,每次扣2分
在设备、设施维修后,未填写详细维修记录单,造成无据可查的,每单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