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抢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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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5 p9 L) I. X: p 一、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合同。 2、试用期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福利政策不统一; 3、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不明确,或是没有; 4、沟通机制有问题。 二、小赵可以从以下自己权利 1、要求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截止到7月16日,小赵实际试用期已达到4个月,根据上条,可以要求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要求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要求补发试用期工资低于本单位转正后工资80%标准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试用期月薪1900不到转正后月薪2400元的80%,小赵可以要求补发其中的差额。
4、要求自2010年3月开始补缴个人劳动保险。 * Q! Z; j1 G$ }( T. @, E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27 16: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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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27 16:44 编辑 $ H' I- l8 U9 f,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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