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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了,我来了。为了不受其他人观点的影响,我看完案例就直接回答哈,回答完了再看看其他同学是怎么回复的。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支付的规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张三8月5日参加仲裁活动既不能算旷工,也不能算事假,而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这一天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克扣其200元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A公司不能因张三拒绝补签劳动合同而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张三的行为不符合三十九条的任一条款。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张三的仲裁要求主要有两点:第一、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对于这一点,我认为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是合理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貌似已经没有25%的经济补偿金了,而且这个赔偿金也是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方可勒令赔偿的。因此25%的经济补偿金及100%的赔偿金暂时得不到支持。
第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就该案例来看,确实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得要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得要支付工资标准的2倍的赔偿金(只有2倍的赔偿金,没有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安同学,你快点公布正确答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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