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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6:0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77,雨。新空降的人力资源经理安娜收到一张奇怪的证明,大意是:暴雨天没有雨伞在公交车站躲雨,以至于到达公司晚点,故而未打卡。末端补充了一句:保证下不为例。申请人麦可的签名旁边附着总经理的签名。
直接收到这张证明的是考勤文员琳达,她很疑惑地问了一句:这样不也算迟到嘛,写这个有什么用?麦可回答:我这不是迟到,是躲雨来晚了没打卡。
安娜笑笑,如果是按迟到论,员工大可直接打卡,何必多此证明。但在收到这张证明时,安娜脑海里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公司考勤规定每月迟到累积不能超过60分钟,超过的则按1分钟罚款1元钱计算。而麦可今天迟到的时间是15分钟,如果说麦可是累计迟到超过60分钟,写这张证明就是为了不罚款。一般迟到与否,关注的只有人事部门,也就是说麦可迟到了,总经理也根本不会留意,但麦可这张证明找总经理签名就意味着告知总经理,他迟到了。按照一般人的观点,宁愿罚点钱,也不愿意留个不好的印象。偏偏麦可这么做了。
安娜脑海里闪出了一篇曾看过的文章——《一个德国上司对迟到扣工资的反应》,里面关于员工迟到解决办法的建议,摘抄如下:" p7 _$ i5 J6 E* ^5 W
一、( |* S) n& `/ h. d/ v* U& F8 v& z/ ]5 i
员工初次迟到,由他的部门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原因而非员工主观愿意,那么,请他计算出从他的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时间,包括那些可能导致他发生迟到的情形在内。确保不再发生迟到。
二、( t: f% J$ R6 G- x3 q. P
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门的分部副总与他谈话,再听其陈述理由。若属借口,应严肃指出已经不存在可迟到的因素。若属意外,可给予善意提醒。$ K# p+ W6 h' o5 b# y+ _
三、
% C( i# Y1 X8 \' _  C1 d5 `
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你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4 F9 W# s) E/ G+ o# l! T
四、
1 a/ L5 X( u2 J% k; v
员工第四次迟到。由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并通知他没有机会再一次迟到。
五、
: {1 s/ e. L( P" x# n# T# |
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你部门,解除雇用合约。
同时,这个德国上司还特别强调: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不是不讲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的。二是,迟到是员工的刻意行为。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违背了合约承诺。这是必须向他指出来的,并且记录在案,给予警告。
    安娜同时联想到这两天在公司看到的:工作时间内吃东西,工作时间内上网偷菜,在公司群内闲聊……种种在她之前所经历企业中视为禁忌的,在这里都可以光明正大地进行,安娜不禁沉思:或松?或紧?什么样的管理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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