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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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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17:38: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坛子里发现很多人居然分不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因此我特意发以下的帖子大家一起来讨论。
: }( a4 z* ^0 D+ K: r- M
. p1 c7 B/ f8 x8 C    问: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 [/ t7 [. p5 L( `, D, y3 {0 ?8 n( D/ w; o( _6 x7 Z  H
    答: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y& U1 G# |3 o; e
; m7 [- e4 P/ Q( E6 N' H! i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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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Q9 J1 P3 d7 [  ]9 c

2 e2 y- v% k& z: M; {  N- d; _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 ?  r) n" z
8 k" ~) Q1 Z. Z1 ]* _+ k/ a2 p! x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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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2 R. l" [% e5 y; ^. G3 t+ P0 M; k( g8 `; r0 [4 p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g. O  z! I. S" a$ @' s2 ]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法》、《民法》
: G' @! T% e, m9 ?* {& g0 y3 u* t1 _, X! k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 S3 J5 Z9 C! j. q1 J: ~! P3 \* i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 c: E- k% S3 o0 `4 o# ~

0 n* G+ p7 {. m# k  X  I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Q* x, K1 p# i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g1 ]$ L# V( \' S! K7 t# V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1 r0 B1 T+ n. B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y/ b  ]) H. a! }7 n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5 x& P: d$ O& u3 L5 `. q, L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 D( Q! \1 W- Y% U; d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 i. J7 {9 U! c' H* Q! e$ s$ T; Y, R
: T7 Y; B/ H" ^) ?. r; a
举例:
  o1 n9 |* Y. z" {: w4 g        我们自己家里请个小保姆、请保洁阿姨打扫卫生,这个就是劳务关系,基本上是口头协定或者书面的协议,是作为自然人和自然人发生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合同!4 [# M+ D( l: S, b, j
         而对于单位和公司而言,聘请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是由签没签合同来决定,只要有事实劳动关  系存在就可以认定是有劳动关系的。& \( V( w7 @4 _

* Q8 ~7 \% e% t8 I/ j企业用工的三种形式是" p* J: O# T; u$ }: I7 P
1。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
9 _4 X# O  g9 w8 q4 N, U) d2。劳务关系。(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说明一下,这里的劳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是这个劳动者是其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而来的,这个劳动者要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福利待遇。而作为接收单位来说是不能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这个前提条件,该员工就可以被认定是与该公司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这里仍然不是该劳动者直接与单位发生了劳务关系。4 R2 F. D, d6 m( T7 I9 f
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临时工)% i4 v! h( J  P% D0 ?2 ?
# T0 A+ J$ A+ P3 T# r
再给大家一个实际的案例:3 U/ q; j! p7 v" c) k, j

) |0 d# B2 f( l! |  e/ |    外来务工人员刘先生2003年3月应聘到某广告公司,担任广告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务协议,自2003年3月7日至2006年3月6日。协议中称广告公司聘用刘先生为公司劳务工,刘先生可以按其销售金额一定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广告公司每月另发300元作为刘先生的生活补贴费,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劳务关系。2005年第二季度,刘先生的销售业绩排于所有销售人员之尾。祸不单行,同年8月份刘先生又不幸染上黄胆肝炎,需要住院治疗,遂跟公司请假三个月,停止了一切销售活动。2005年9月,广告公司通知刘先生,依照双方劳务协议终止与刘先生的劳务关系。刘先生不服,认为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事实上是劳动关系,在医疗期内公司无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广告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协议明确表明刘先生是劳务工,且刘先生一般不来公司上班,只是拉到业务后到公司来签订合同,公司也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因此,公司有权依协议随时终止劳务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刘先生于2005年10月16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存在劳动关系,遂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 O% }8 y: S, {- v% {( c4 Y7 I: Y) w2 g# P# K" ]
所以,请大家分清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PS,另外开了帖子介绍怎么区别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V* q" [+ s3 X/ \% |
+ M$ ]4 _. [, V9 U( t
' ^* F3 N( q; w1 a# j7 c
本帖最后由 微凉。 于 2010-8-19 18:23 编辑 & x% }7 h" ^4 f! B3 Y;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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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9 20:27:57 |只看该作者
嘎复杂的啊?是不是可以简单点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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