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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几种情形下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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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参考答案4-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会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我们具体论述如下。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有人可能会问:“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是按什么标准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方法更合理一点。就是当一个员工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时候,企业只需要支付给他半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超过半年以后,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说一个员工在某企业工作了两年零三天,企业与他解除了合同,就要支付补偿金。那么要支付多少呢?按照《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两年要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三天,也要按一年计算,也要付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是三个月的工资。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只需要付两个半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所用的工资,不是员工离职那个月的工资,而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是税前工资。按照《劳动法》现行的一些规定,我们会看到,在解除某些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不仅要考虑员工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要考虑企业的平均工资。比如说一个员工生病了,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企业就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如果他休了一年的病假,医疗期为一年,企业在解除他的合同的时候,计算他的补偿金的基数,是他离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工资会怎么样?会很低。因为病假工资很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只按这个工资支付给他,还要按照企业平均工资来做一个计算,计算以后发现企业平均工资高于员工的平均工资,就要按企业平均工资给他支付补偿金,这是现行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的平均工资和员工的平均工资相比,选择一个对员工有利的工资。如果企业平均工资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就按企业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平均工资高于企业的平均工资,就按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就不需要考虑企业的平均工资了,只考虑员工个人,为什么有这样的变化呢?最主要的有两个原因:第一,现在已经扩大了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所以就没有必要考虑企业的平均工资了,如果再考虑企业的平均工资,那么企业的负担可能会更重;第二,在现行的《劳动法》施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纠纷就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很多员工都认为企业的平均工资比自己的平均工资要高,因此应该按企业的平均工资走。而企业的平均工资往往很难算出来,当然不是说无法核算,而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核算。这样就很可能发生仲裁或者诉讼,而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很难查实企业的平均工资到底是多少,所以就很难操作。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都按员工本人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操作性就很强了。这是《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劳动法》的一个不同之处。
关于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当你工资很高,已经高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将来计算你的补偿金的时候,三倍以上的部分被就砍掉了,只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给你。这条规定对于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就非常不利。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涉及这群人的切身利益。很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企业的核心员工,薪酬都比较高,已经远远超过了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将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就不能按照现在《劳动法》的规定,说拿本人的实际工资来计算就可以了。而只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把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去掉,就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
有些人可能想不明白为什么这样规定?可能有两个理由: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扩大了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企业的人力成本也相应提高了,总得给企业想办法削减一点开支。办法是什么呢?就是让这些高薪的人少得一点,企业于是就少付出一点,也就是降低企业的压力。
第二,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一直有这样一个原则:重点保护低端劳动者,不重点保护高端劳动者。因为低端劳动者是很弱势的,而企业里的高端劳动者总体来说是不太弱势的,甚至有些个别的还比较弱势。所以对于这些高端劳动者,就没必要像低端劳动者一样得到很好的保护,在一些待遇上,也就有了差别。
表5-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
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不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订的;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的;
◆ 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Æ 解除合同类型时间要求补偿金
Æ 过错性解除随时不支付补偿
Æ 非过错性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
Æ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支付补偿金
Æ 裁员提前30天通知支付补偿金
Æ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由企业提议的)随时 (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摘自《劳动合同法》
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说得简单点,就是分段计算。我们可以举例子来加以说明。
【案例1】
一个员工在某个企业工作六年了,2008年5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跟他续订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是企业不与员工续订合同的。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答案是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他的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到2008年5月,他的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以后,他的工作年限是5个月,不足半年,那么就要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所以他只能享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关于终止合同的补偿金这个问题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是不需要计算的,但是解除合同还是要算,因为企业要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去执行。
【案例2】
员工张某,2008年之前在某企业工作了六年,2008年以后,工作了两年。然后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张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企业要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张某的月薪是1.5万元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张某多少经济赔偿金呢?这样就得分段来算了。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封顶,张某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08年之前张某应该得到的补偿年限的补偿金为1.5×6=9万。而2008年之后,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高过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2008年之后的两年的补偿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乘以2。这个数字加上9万元,得出来的总数就是张某应得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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