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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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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09:3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L; z: x# H' V5 x6 f! F作者:赵永贵 任敦山 
; o8 l! r' c5 }9 W! G' y& g1 J* Y' T2 Y( _/ s! X

$ p/ H* B) T+ i- @8 w5 ~# g" T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并非指永远没有期限,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工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间无限地存续,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订立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止有效期间,当然,在遇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用人单位和无论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转制的劳动者,只要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合同生效的日期,而不明确合同终止的日期,只要不出现法定解约事由,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下去。& q! Y) \$ t0 c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续订情形。4 A" x/ O, V/ U  n3 l  `5 f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满足,而无拒绝的权利;或者,在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并获得劳动者同意的,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0 B* t2 V9 K, M6 p7 P; F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此项是属于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以十年”,满足此条件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依据1996年9月16日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本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工作年龄,在用完后即行辞退劳动者的这种不合理用工行为的发生,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 s! u7 |# _( g# V- j* r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根据我国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在满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条件时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老职工的照顾。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即是依据以上标准对不同的劳动者分别计算,此处考虑到中老年劳动者的再就业问题,是对他们应有权利维护。
7 O( t& B9 G' [+ I' p" ^  c9 V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不具有此条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的工作技术有一定程度的肯定,双方通过多次合作,已经建立了一种信赖关系,合同的续订也是这种信赖关系延续的表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亦规定了在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续订原合同。7 M. Z8 M  r0 P/ V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角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M4 D+ P9 i. i7 F  二、争议的解决。" a* t! m2 [& s+ ?# A) b- {$ L$ U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仅需依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即可,不需说明任何理由就可拒绝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设立合同终止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含量高,保密性、专业性强的职务和工种,如军事工业、尖端科学技术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由于其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要长期保持人员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问题,利于保护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
" [  m- V, q5 b. S+ `' t  Q
" V' f2 w  {% I$ ]' h" q 本帖最后由 醉蝶舞 于 2010-8-22 09:54 编辑
$ ]9 B9 B1 J& x: m% j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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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0:14:1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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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1:13:36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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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1:26:39 |只看该作者
"在遇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楼主这句话如何理解,哪些情形是法定事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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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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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2 D$ [# H% v; W* w[原创] 无固定期限用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情形及补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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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网相关链接,
$ f% q9 ^% P  i9 N& ^- n* e版主:我是链接本网的帖子哦!不要看错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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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7:06:3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也闹不清楚
[url=http://www.cixuanji.org/Standards.html]磁选机[/url]、[url=http://www.hnhongxing.cn/product/p130.html]分级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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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1:24:16 |只看该作者
受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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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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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3:11: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受益匪浅~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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