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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连锁企业各分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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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10:2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公司是一家连锁企业,旗下有A、B、C、D、E、F.........等许多分公司,各分公司统一是有总公司管理,各分公司的员工分别与自己所在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因工作需要,想把B分公司的员工调到C分公司工作,在与员工沟通协调后员工本人不同意调动,在此种情况下总公司强硬调动,并下发任命文件,在此种情况下问题出来了?- x7 A$ i7 d" d5 Q6 B6 r
1、与员工沟通协调不成的前提下调动是否合理?
5 j9 L' ^- j1 P% F9 k+ b7 \/ [( g2、下发任命文件后,并将任命通知寄给员工本人,企业已经承担通知义务,而员工连续一星期未报,旷工已达到解除要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是否有权以旷工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
7 `7 A6 k* D' R: S3 M4 M; g$ K3、此种解除是否存在风险?. a4 }" ~( q, d,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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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鼓励!  发表于 2010-8-26 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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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6 11:57:44 |只看该作者
      问题1:劳资双方应协调一致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P! {1 [) d/ `! k! a9 p1 e! p
      问题2:公司下达任命文件,员工以此为由私自不来上班,应受到公司制度约束和管理。+ J; G- b( U- A# _- G
      问题3:员工应承担的责任:私自不上班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承担的责任。
9 ?' c. U! x3 {5 F, Y/ f# h0 r% ?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虽然员工私自缺勤,但导致该行为的诱因为单位强制变更劳动合同,用人违法在先,因此即使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承担经济补偿。
* K0 r, p+ q1 g. K+ @. b" ~0 m; f$ V; I) i: g) }. A
      对于此案例,员工的正确做法,正常上班,但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提出仲裁等,不应当采取消极措施,否则,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用人通知劳动者可以不来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经济赔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8 _: Y. y$ n; ?( ?* \  x. t" g  e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0-8-26 12:03 编辑 ( P0 o# j& e. G# e6 l
3 Z$ p% W/ m!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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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遗风  南极兄正解。不过为了预防以上问题,可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商量好,最好是工作地点多写几个。。  发表于 2010-8-26 2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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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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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2:46:19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约定!
* @$ Q9 L2 X# g* ?% _( R2 r& {其次,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
. n  Y0 W3 j% W- q* a( x最后,员工应该到原岗位上班,公司应该同意!若他不来,按旷工处理!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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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1:02:13 |只看该作者
首先是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一定要界定清楚的。4 K( o0 e, K. R9 G8 v- z( T
- L% Q/ ~7 \: H# J4 i: U3 B+ X: Y
1、与员工沟通协调不成的前提下调动是否合理?1 L4 k$ _* h$ E( T
不合理。首先这个不是纯粹的”调动“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员工不同意,协调不成,那就不能调动到其他子公司。( u; P8 P3 K# q* x+ \& v
9 h4 b9 i& S! \* K! A/ ?0 X
2、下发任命文件后,并将任命通知寄给员工本人,企业已经承担通知义务,而员工连续一星期未报,旷工已达到解除要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是否有权以旷工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4 K1 M' n9 G1 z( j5 B0 m5 o' P6 m
这个员工连续一星期未报到,应该是指去新单位报到。员工不去是正常的,但员工应在原单位继续出勤,履行工作职责。员工未在新单位出勤,企业不能以”旷工“解除合同。
# _2 m9 U& ~7 F
1 c) q2 M7 v1 c: v+ v) K3、此种解除是否存在风险?
) X; ^! T/ X% o9 h; G  ~- B4 l' w4 r6 ]如果企业以员工不在新单位工作、旷工解除,肯定会存在风险的,败诉可能性很大。; z% B! ^# x; C1 Q: m. e! |
如果员工不在原单位出勤,旷工解除则可以。
3 ~( [# g1 v6 d
  x' q: M# W- E供参考。
  s3 _1 V5 H6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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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6:06:09 |只看该作者
看来贵公司的各下属分公司都是单独核算的,否则,不会出现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那么,既然如此,各分公司间的调动就不属于内部调动,因为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员工要从分公司B调至分公司C,就要与B先解除合同,再与C签订公司.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公司是不占理的.
, Q- v: x$ Y; @% M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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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7:01: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分公司不是子公司,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的;如果这个分清楚了,你说的这些问题解决方式就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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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7:06:47 |只看该作者
试问楼主,你公司有异地派遣制度么?
" ?' k& e8 r7 l! W" H. H/ ?可以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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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22:58:20 |只看该作者
石榴:80个威望:119点恋人: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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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9:47:38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一定是不合理,问题是LZ想研究今后对此事的处理办法吧。4 s% D  T/ ?! v3 t3 u
首先在员工入职登记时,加一栏,是否服从公司调动安排。
* A( e0 p0 |$ s虽然也只是适用于君子的方法,但有就比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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