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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连锁企业各分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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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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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0:2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公司是一家连锁企业,旗下有A、B、C、D、E、F.........等许多分公司,各分公司统一是有总公司管理,各分公司的员工分别与自己所在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因工作需要,想把B分公司的员工调到C分公司工作,在与员工沟通协调后员工本人不同意调动,在此种情况下总公司强硬调动,并下发任命文件,在此种情况下问题出来了?. E' P& V" h3 l! g3 g, l
1、与员工沟通协调不成的前提下调动是否合理?% g  h' }# d: @$ Y% N
2、下发任命文件后,并将任命通知寄给员工本人,企业已经承担通知义务,而员工连续一星期未报,旷工已达到解除要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是否有权以旷工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
1 J2 @& ~1 ~, Z* z3、此种解除是否存在风险?1 a1 Q8 |8 E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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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鼓励!  发表于 2010-8-26 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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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6 11:57:44 |只看该作者
      问题1:劳资双方应协调一致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 j- g0 _( y8 }7 b* z0 y& v      问题2:公司下达任命文件,员工以此为由私自不来上班,应受到公司制度约束和管理。
. q1 ]0 h% S0 ?0 x$ R      问题3:员工应承担的责任:私自不上班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承担的责任。
" C; l5 Y/ L+ b' a0 E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虽然员工私自缺勤,但导致该行为的诱因为单位强制变更劳动合同,用人违法在先,因此即使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承担经济补偿。3 t- D4 n( B) k+ y& V
4 I/ n& L( y- _5 B
      对于此案例,员工的正确做法,正常上班,但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提出仲裁等,不应当采取消极措施,否则,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用人通知劳动者可以不来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经济赔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9 Z  X( u3 f( |+ T5 Y( K

) g; ?; i7 k/ N8 j) `) M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0-8-26 12:03 编辑 : ?* X" g( S- u7 L4 D

% _4 o+ o+ d. ?* w/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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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遗风  南极兄正解。不过为了预防以上问题,可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商量好,最好是工作地点多写几个。。  发表于 2010-8-26 2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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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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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2:46:19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约定!0 r2 A4 j( i9 D
其次,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
  \! b* I7 ?6 \9 h6 H2 N* H6 F, l最后,员工应该到原岗位上班,公司应该同意!若他不来,按旷工处理!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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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1:02:13 |只看该作者
首先是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一定要界定清楚的。5 Y7 S. T) m5 Z* _2 @" s+ O
) T4 t) T% t) R3 ?
1、与员工沟通协调不成的前提下调动是否合理?
! h/ c. W; K5 d2 A0 q不合理。首先这个不是纯粹的”调动“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员工不同意,协调不成,那就不能调动到其他子公司。
; m7 o. F* J' m) Q' p' i9 x
. v7 C$ z9 v# s- W/ f' G, `2、下发任命文件后,并将任命通知寄给员工本人,企业已经承担通知义务,而员工连续一星期未报,旷工已达到解除要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是否有权以旷工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 D: C5 [& _3 @; B4 R1 f2 G  F
这个员工连续一星期未报到,应该是指去新单位报到。员工不去是正常的,但员工应在原单位继续出勤,履行工作职责。员工未在新单位出勤,企业不能以”旷工“解除合同。
5 Z. s5 y$ K( j1 M+ J9 k/ r$ b: w3 B4 w% z: B+ v& M
3、此种解除是否存在风险?
% i& L( @( R7 h* ^如果企业以员工不在新单位工作、旷工解除,肯定会存在风险的,败诉可能性很大。
4 V& B* V4 x4 p如果员工不在原单位出勤,旷工解除则可以。
0 K+ |6 P! [! L2 [& F7 f4 `3 y/ c- i/ S  u# G. F& F
供参考。
; E2 W6 R: Y' r" G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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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6:06:09 |只看该作者
看来贵公司的各下属分公司都是单独核算的,否则,不会出现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那么,既然如此,各分公司间的调动就不属于内部调动,因为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员工要从分公司B调至分公司C,就要与B先解除合同,再与C签订公司.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公司是不占理的.  E# Y: ~8 \1 r4 E0 X8 Q0 ~* u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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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7:01: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分公司不是子公司,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的;如果这个分清楚了,你说的这些问题解决方式就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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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7:06:47 |只看该作者
试问楼主,你公司有异地派遣制度么?) Y1 ^1 {0 ^: k/ @, O2 a
可以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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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22:58: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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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9:47:38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一定是不合理,问题是LZ想研究今后对此事的处理办法吧。
$ P! ]5 y7 w- H& p, ~; I首先在员工入职登记时,加一栏,是否服从公司调动安排。/ }5 z4 P* o5 K3 j4 r8 v& G- ^
虽然也只是适用于君子的方法,但有就比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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