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李从2003年7月6日进入甲厂工作,甲厂按小李进厂时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为其购买了社保。2010年6月12日,在经小李同意情况下,调其到机修房,协助机修师傅修理厨房桌椅,乙方在使用电锯工作时,被电锯割伤左手中、环、小指三指,事后小李被及时医院治疗。甲厂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的过程中,社保局对小李所提供的身份证有怀疑,此时小李才承认进厂所提供的资料不是本人,导致甲厂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现小李在经医院确认情况下已出院。 在工伤期间,小李照常享受其薪资待遇,医疗费用2万多元完全由甲厂承担。(甲厂处理方法,但是小李本人对此有异议) 请问这件事情甲厂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好?或者说小李想走法律的程序,如果小李本人申请了工伤认定,属于9级,那他得到的赔偿会是怎样呢??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26 23:16 编辑 - j/ L+ Q" i$ D" I+ i- {0 \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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