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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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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真实案例)关于超36小时加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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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9:06:50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的困惑之一就是当地实行六天制的单位太多了,而且对于超出44小时的4小时都没做加班处理,作为HR的我们知道此中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可是对于老板来说他们对此似乎无动于衷,因为行市就是如此,可能当地的劳动监察对这些现象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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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9:56:43 |只看该作者
1、关于工作时间,很多人还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为他们知道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个工作时间是怎么得来的?于是,有些人看了《劳动法》之后,想法就变了,觉得《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因此,就犯了问题一想当然的错误。
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不同的阶段,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不同规定。
我国最初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 小时工作周制度。
根据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自95年1 月1 日至95 年4 月30 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 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根据95 年3 月2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95 年5 月 1 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 天、40 小时工作周制度。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应当自9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故,国家从95年5月1日起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这样的工作时间规定已经违法了,超出的4小时算加班。
1997年9月,原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也有明确的解答: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2、《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也就是说:每日3小时或每月36小时的加班时间是根高压线,不要超越,超越就是违法的。
除非有《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况下,可以摸摸高压线,呵呵,那是带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手套的,是安全的。
3、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很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当然,公司愿意超过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25 16:30 编辑

点评

Goyo87  安爸,牛起...  发表于 2010-8-30 16:48  回复
要做小蜜蜂  professional!  发表于 2011-3-25 12:33  回复
叶庆平  专家的解释不仅全面,而且准确。  发表于 2012-3-11 21:49  回复
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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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41:3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安老师都这样说了,我们除了学习不敢多嘴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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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4:22:11 |只看该作者
呵呵,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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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20:1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再学习,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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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32:26 |只看该作者
申请综合工时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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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42:06 |只看该作者
要的,多学习,今天看了一个类似的案例讲解有点小疑惑,现在好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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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9:27: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超出40个小时的均算加班。
其次,在未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下,公司在征得工会的同意下安排员工加班超时加班,在程序上是合理的,但违反了法律的要求。
再次,对于超出36小时的加班按照何种方式结算,目前法律好像未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工会提出的要求也无法律根据,所以建议在公司内部进行协商处理,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最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灵活的处理员工的加班工时,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使是在月结算周期中超过规定的36小时,年周期中也可以平摊。超过36的小时的,按照150%计算加班工资,员工乐意多加班,这样可以多拿工资。
但是,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是按照生产的情况,做好人员编制,合理的设置排班、分配加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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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6:18: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老早就研究过啦,但是好像劳动监察也不查,企业都是能执行就执行的。
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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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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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1:20:32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加班超时普遍,劳动监察部门一个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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