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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问题——李迎春律师的解读相信对你有所帮助………………………………………………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李迎春律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
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
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工作岗位等情况。
【李迎春律师解析】: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
单位的义务及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
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更多,用工单
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
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劳务派遣处于法律真空地
带,其不正常发展有点泛滥,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两大招数“签订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
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 势必让劳务派遣有序发展
。实务操作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连续订立两
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意愿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般性规定;在“劳
务派遣”一节中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二年
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属于特殊规定。因此劳动者不
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
能永远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派
遣单位也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
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
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这是一个大前提,包括符合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
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
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
协议的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
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
调整。实务操作中,派遣单位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最大保
护,法律风险是否能够最小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派遣协
议的制作水平,因此,派遣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派遣协议的
制作。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
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
务派遣协议。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工单位为什么要分割订立数个
短期协议?主要是为了逃避社会保险和合同期内正常工资
调整,对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
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
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即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
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
地的标准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劳动力越过
剩,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招收劳动者,派
遣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作,利用地区间经济发展
不平衡,工资标准差别大,赚取其中差价。劳务派遣公司
从用人单位处拿的是按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
资,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则按照经济落后地区的工资标准
计算。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条对此行为进行了规
制。本条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该条
款也是一把双刃剑,实务操作中,如果从经济发达地区向
经济落后地区派遣,按照本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执行,这又实际上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本帖最后由 亮亮3014 于 2010-9-10 10: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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