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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D* X6 t3 R2 l9 L
原因: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孔某的工作,执行综合工作时制度,并不执行公司每日八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2 }) o* y" [& D( z6 ~ 2、约定孔某每年销售计划为4000万人民币的合同额度,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度的50%时,没有提成。
2 ?5 e: H3 Z \0 ]- b( x9 r& g- X 因此,孔某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需要经常到各地出差或者在北京本地寻找或考察项目所付出的时间是必需的。
3 r3 D( ~; v; \" h5 F1 |9 ] 而且,孔某最终连约定年销售额的10%都没有达到就提出辞职,我认为公司的认为“孔某为完成年销售额,自行安排的出差不能作为加班,而且公司在其出差过程中每日都有相应的出差补助”是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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