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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资料] 加班工资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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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7:0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加班工资基数是多少
【版主说明】:本文材料系按发帖者附件解压后编辑所得,因原文未能排除软广告嫌疑以及版权方面的考虑,在编辑过程中只保留了作者信息,而将具体网站隐去。
加班基数是多少?最低工资、最低小时工资,月天数是21.75还是多少?
【某网站夫子曰原创】
人事管理畅谈录(八)
畅谈简介:有很多企业,遇到的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其实是差不多的。我们将其中的热点问题,逐个剖析透彻,从政策上找依据,从实务中找案例,将整个问题从上到下,从前到后分析清楚。这样,在人事劳资管理的执行过程中,您就会感觉更加顺畅。做到有法可依,有情可讲。在这里特别鸣谢夫子曰先生对本网站的大力支持。
问:加班基数是多少?最低工资、最低小时工资,月天数是21.75还是多少?
答:要理顺是否加班,加班基数,加班天数计算,什么是最低工资和最低小时数,我们需要慢慢分析:
一、判断是否加班的依据,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不同的。
按照劳动保障部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
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在工资基数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文最后,我们再详细的讨论这个问题。
二、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关系。
依照以上推断,计算小时工资,首先要计算日工资,
日工资=月工资/21.75
小时工资=日工资/8=月工资/21.75/8
目前,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这个目前已经调整了,请大家注意】。
计算方法就是:
800/21.75/8=4.5977,四舍五入为4.6/小时。
其中,有一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其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所以,最低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应该是在扣除以上内容之后拿到手中的。

三、不同劳动情况,不同工资标准。
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实行非全日制的从业人员,最低小时工资肯定会高于执行标准工时的从业人员,具体要看各省市的规定。如北京市,是9.6/小时。
2、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最低工资与加班工资基数的关系。
对于加班基数就是最低工资基数的说法,肯定是不准确的。现在如果要咨询法律或者其他机构,给的说法,都是应该按照职工本人的上年月均工资来作为基数,但是在规定中,一般不会有这么明确的词汇,因为,毕竟基数的不同导致企业工作量加大以及人工成本加大,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都通过工会或者职代会,职工大会的形式,确定下来一个基数或者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作为基数计算,这也算是折中的方法。毕竟现在经营企业也不容易,还是应该互相体谅。
再次以北京市举例,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就相当于加班的情况,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加班是否要累积?加班一个小时怎么计算?
可以规定加班四小时累计为半个工作日,加班八小时累计为一个工作日,其实,即使不累计,也依然可以按照小时来计算加班费。加班一小时,以北京市为例,就支付4.6元的1.523倍即可。
六、21.7520.8320.92讨论
【规定原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季=62.5/
月工作日:250÷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八年一月三日
【解析】
首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以月计薪日21.75天为依据进行计算,而不是20.83天。
但是20.83天和21.75天究竟有何区别呢?
要区分清楚,需要从数字的来源讲起。21.7520.83都是新面孔,它们的前身都是20.92,大名月工作日。在2008年以前,每年有10个法定节假日,104个周末休息日,因此用全年365天扣除上述节假日,处以12个月,就得出了20.92的月工作日,即每月实际上班天数为20.92天。
这里要更改一个观念,和很多人想法不同,上班并不是每天都有工资的。2008年之前,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公司只支付工作日的工资。因此,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标准,并非用月薪资处以30天,而是除以月工作日”20.92
2008年初,我国变更了法定节假日的天数,由原有的10天增加为11天。变更后,多出一天法定节假日,就少掉一天工作日,那么月工作日是不是由20.92变更为20.83?加班费计算方式是不是要改呢?
很多人只猜对了前一个问题,2008115日,劳动部发文确定月工作日20.92变更为20.83。但是,加班费计算不再使用月工作日,采用新创设的概念月计薪日”21.75
原来,国家在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同时,突然觉得原来用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不对的。法定节假日虽然不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的。于是,劳动部创造了新概念月计薪日。它是由一年365天扣除104个不付工资的周末休息日后,直接处以12个月得来的。也就是说,每个月中有21.75天是可以拿工资的。而且无论今后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月计薪日都不再变化。
于是现在,新概念月计薪日”21.75只用于计算日工资等涉及到钱的问题。而20.83承担了原月工作日”20.92的其他用途,例如计算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数、计算医疗期的病假天数等。
【举例】
1、制度工作时间的月工作日”20.83/月,即是在一年中的计算每月工作天数不能超过20.83天,即是等同于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一样,超过的话就计算加班加点费用。
2、日工资折算的21.75天,即是用在计算加班费或请假没有上班的计算基数依据。
综合上述,不考虑其它因素,可计算如下:
周日(休息日)加班一天的工资是:1000÷21.75×200%=91.95
请假一天扣减的工资是:1000÷21.75=45.98
【再解析】
有的人认为,21.75的概念作为分母,实际上是减少了原来20.92的工资计算基数了。同时,20.83的判断数据和21.75感觉非常拧巴,现在很多单位都按照21.75执行了。
其实,刨除11天法定假日和双休日的250天,就是20.83基础,刨除双休日的261天(不剔除11天),就是21.75的基础。个人感觉,如果说出全勤的话,应该按照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如果按照工资计算的话,确实应该包含11天。但是这包含了11天的天数作为分母,在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势必会拉低平均的工资基数。

本文内容属原创内容,如需引用或使用,请联系夫子曰本人(qq:32263636 e-mailwomenhr@126.com)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10-22 17: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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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22 17:29:44 |只看该作者
嗯,值得学习的基础
一场雨,有时候下的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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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7:42:06 |只看该作者
很好奇,我要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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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7:48:46 |只看该作者
原来也就是这样的呢,没有啥新鲜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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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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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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