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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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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8:5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加多宝加班费争议遭败诉 理光“子公司合并”闹纠纷 ——2010年10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不愿累家人,患癌丈夫离家出走
    【案例回放】
    “我已坐火车走了,不要找我,对不起。”这张放在屋里小桌上的字条,是丈夫临走前留给妻子的,旁边还附有丈夫的存折和密码。
    10月11日,43岁的伍昭前得知自己患癌之后,担忧高昂的治疗费用拖累家人,悄然离家。伍昭前在穗打工多年,老乡和朋友也大多从事环卫工作,他们大多没有与清洁公司签劳动合同,除了每月千元出头的工资,毫无其它保障。万品清洁服务公司何经理承认,公司与伍昭前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给工人购买了意外保险。
    目前伍昭前已回家,他表示:“当时头脑一片空白,根本不想和任何人接触。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让家里人知道。离家以后,我也不知该往哪走,只想跑远点,就算死也别死在家里。”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公司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发生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首先需指出,尽管伍昭前与万品清洁服务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伍昭前在万品工作,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支付工资,即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就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意外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未为伍昭前办理医疗保险存在过错,则对其医疗费用支出就应承担责任。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对此各地有具体规定,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条例》规定,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伍昭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万品清洁公司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伍昭前的境遇值得同情,但他不告而别、离家出走的举动,确实有点冒失。
   
    理光公司传合并 员工停工要补偿
    【案例回放】
    日本理光集团在宝安福永富裕工业区理光工业园有两家子公司———理光越岭美与理光数码。
    近日,理光越岭美的职工听说两家子公司将合并,大量员工停工,要求理光集团对他们进行工作年限补偿及职业风险补偿。员工方面罗列出来的要求有30多条,但大多未被落实,答复为“不予以赔偿”或“今后将检讨推进”,仅小部分条件被答应。目前劳动监察大队已介入此事。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如理光集团的两个子公司被合并,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解读】子公司被合并,并不意味员工一定可拿到经济补偿。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就本案来说,子公司被合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目前尚无这方面迹象。仅就工作地点而言,即使有所调动,但在一个工业园区内,不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子公司合并后,公司继续提供原岗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加多宝加班费争议案遭败诉
    【案例回放】
    加多宝劳资纠纷案近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被判给付员工黄嘉明(化名)加班工资501元、经济补偿金125元。
    黄嘉明与劳务派遣单位江西鹰潭博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8日任广东加多宝粤北区清远办业务代表。加多宝公司实行员工加班费一年一结,离职时,黄才被告知,从2009年8月1日起,公司已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鹰潭博胜说他2009年8月1日在粤北区办公室开会时签了名,就等于同意不定时工作制。但他说自己8月1日明明调休去了香港,怎可能有自己的签名?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是否需职工本人同意?
    【法律解读】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目前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
    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企业应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所以本案中黄嘉明本人是否签名同意,成为关键因素。
    上海的规定略有区别。上海并未强调“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但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即便按上海的规定来看此案,加多宝的做法也有欠妥之处。公司尽管不必举证对于调整工时员工曾签名确认,仍有义务举证曾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
   
    下班途中遇车祸可否获双重赔偿
    【案例回放】2009年6月3日,丁某下班途中,驾摩托车与钢月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丁某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7月10日,丁母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按同等责任处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钢月公司赔偿107129元。两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丁某死亡认定为工伤。
    今年2月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丁某所在单位向丁母和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丁某亲属抚恤金135.4元。
    3月19日,丁某所在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某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其死亡损失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9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败诉。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当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时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本人或近亲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可否依据法律获得双重赔偿,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虽然该案中张家港市法院一审支持丁某家属的双重赔偿请求,但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规定,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证券咨询专家“炒”公司“鱿鱼”
    【案例回放】2007年5月1日,李平进入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工作,公司未为李平办理招工手续。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李平从事证券咨询工作。
    因与客户发生纠纷,李平遭客户投诉,营业部对李平做出从2010年5月8日起待岗,每月工资按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处理意见,社会保险费由营业部继续为李平缴纳。
    5月17日,李平通过电子邮件向营业部提交辞职报告;次日,又以快递方式将书面辞职报告提交营业部。6月21日,李平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7月19日裁决,由营业部为李平办理招退工手续,用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16日。
    8月3日,营业部起诉至法院称,2010年李平任证券咨询专家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替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损失,导致客户投诉营业部要求解决。在纠纷未解决前,营业部不同意李平辞职,还认为营业部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对李平处理属正当合理,表示不愿替李平办理退工手续。10月1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营业部需在15日内办妥李平的招、退工手续。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院何以判决证券营业部需在15日内办妥李平的招、退工手续?
    【法律解析】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程序。换言之,劳动者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后,即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李平于2010年5月17日将书面辞职报告提交营业部,自该日起满三十日(即2010年6月16日)起,即产生双方间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营业部应自6月16日起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地为李平办妥退工手续。当然,倘若李平在履行与营业部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确实给营业部造成损失的,营业部完全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另行向李平提出赔偿的主张,但不能以此剥夺李平合法劳动的权利。法院据此作出营业部败诉的判决。
    另需注意,用人单位可能对迟延退工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它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它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但如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国庆后“多上1天班”工资怎么算
    【案例回放】去年9月底,外来务工人员大为与上海某蔬菜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起始日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今年国庆节前夕,大为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但公司一直没有任何动静。大为想,大概是公司想继续留用我吧。想不到节后上班第一天即10月8日下午,公司人事部主管找到大为:“你的劳动合同节前最后一天就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本来准备节前就通知你,临时有事耽误了。考虑到你今天又来上班,公司可多给你1天工资。你的月工资3000元,再多给100元。你看怎样?”大为尽管心里不爽,也不知说什么才好。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大为节后“多上1天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常遇到的情形。就本案来说,至少涉及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大为月薪是3000元,日工资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国庆期间放假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三天是调整后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所以,尽管大为节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支付当日工资,还应支付国庆节3天的工资,计为551.72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年限超过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即1500元。
    大为3000元月薪不算高,但公司延迟一个工作日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就要多支出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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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 10 + 20 感谢分享~~很有帮助~~
loulan777 + 7 + 17 精品文章!
大爆米花 + 10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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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5 22:00:23 |只看该作者
感谢阿斌老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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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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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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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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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好东西要盖楼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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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从案例引导我们更加深入的学习劳动法,在日常的人事工作中如何去注意一些细节的问题,让员工与企业都不要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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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阿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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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结合实际,非常棒的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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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8:42:02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案例,感谢LZ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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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精品文章,非常有学习的必要性和借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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