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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特殊员工离职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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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11:2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君99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一家企业至今,期间做过部门内勤、办公室主任及现在职的部门经理(任职已4年),工作地点一直都在同一家公司,近期由于受不了集团直属领导变态的管理方式(举例说明:其上司经常在全公司范围内查A君的岗及上班情况而不是直接打电话给A;要求A君出门时要向A君的下属详细说明具体办事情况及往返时间,以便她查询时可得到详细真实的情况;要求安排公司部门主管周末须轮流值班且不支付加班费;要求人事部必须执行员工加班费2元/小时的标准,包括周末;对公司人员的调动不经过该公司总经理的同意而直接以集团名义下调令,经常越权管理,以显示其权威性等等的不可理喻的行为,她只是集团总部的一个办公室主任而已)A心中甚是动摇,就在此时集团突然下令欲将A君调至集团总部变态领导的手下工作,A君相当的不愿意,变态领导就直接对A君下了免职通知,A君现想离职。请分析:8 k" Z8 _9 M2 a. [
一、A君此种情况下离职是否可获得经济赔偿金?
* E+ A- X1 Q8 \二、A君现经理岗位的合同及聘任期为2012年底,这时离职是否可获得合同未履行完的经济赔偿?
) N1 B/ |' u! A# x  g0 }2 i2 A三、单位至今未与A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赔偿两倍的工资?
7 U' w# T1 K" V) v8 h四、A是否可要求公司补交或补偿99年至04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
( K0 Z5 A" w/ p$ u0 @3 F7 p请各位帮忙分析、支招!!!急、急、急
8 H, W) Q1 Y8 e& ~7 P
. _0 Q/ z+ [- `5 j5 k% @% N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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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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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1 23:24:03 |只看该作者
1、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与员工协商。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并遭员工拒绝的情况下将员工免职,属于违法行为。9 U2 X7 t, n0 ]5 |7 n$ Q
2、员工可以提出离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 O7 ~; I& ]6 A7 _$ m/ H
3、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龄满十年起第二个月到当前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
- w0 d: z. k/ `7 X/ V2 j1 p9 I0 i! [4、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
小楼一夜听春雨,我是低调蒙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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