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晕4,这个坑还一直没公布答案。
偶的思路是这样子滴:偶在备注栏加上一段话。如下
| 应发 | 扣回 | 实发 | 基本工资 | 提成工资 | | | | 合计 | 50%提成 | | | 2900 | 张三 | 2000 | 1800 | | | | 3800 | 900 | | | 备注 | 按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计发,领款则视为确认提成办法和提成数额。 |
主管: 会计: 总经理: 制表: 领款人: 然后,偶制作了一份《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其中某条这么规定“公司每月对超市促销员下达销售指标,如促销员超额完成规定的销售指标超过50%以上,则提成按照100%制作提成表,但按120%标准发放。……如促销员完成规定的销售指标达不到50%,则提成按照100%制作提成表,但仅发放50%的份额,剩余的50%由公司扣回,不予发放。”
偶这么操作的想法是:解决了为什么提成工资写明了1800元,而只发放50%,扣回50%的这个让人纠结的问题。
开庭时,对方的代理律师(系法律援助律师)鉴于工资表上有员工在领款人处的签字,认可了该工资表。但其否认见过《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对此,偶回应,在工资条中已经写得很明白了:按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计发,领款则视为确认提成办法和提成数额。因此,应认定员工已经知悉了《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 最终,劳动仲裁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申请人2009年3月至同年9月的工资单,申请人对该工资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工资单显示,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50%提成,申请人亦于每月领取工资时予以签名确认。本委经审理发现,工资单的备注栏均有注明“按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计发,领款则视为确认提成办法和提成数额“,申请人已经签名领取了当月的提成数额,本委认为申请人知悉《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超市促销员提成办法》第8条约定“公司每月对超市促销员下达销售指标,如促销员超额完成规定的销售指标超过50%以上,则提成按照100%制作提成表,但按120%标准发放。……如促销员完成规定的销售指标达不到50%,则提成按照100%制作提成表,但仅发放50%的份额,剩余的50%由公司扣回,不予发放”。据此,本委员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4-23 19:3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