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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无锡新区某公司工作的周力状告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但劳保监察大队负责人称,从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想要从劳动部门解决此事,已经很难。为此,周力给劳动部门送上一幅“不为人民服务”锦旗。(11月24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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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队长称,劳动部门对于劳动纠纷的受理期限是2年,目前周力和他原来的公司的纠纷已经超过了这一期限。翻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会发现,其中第20条是这样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而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锦旗哥”周力向劳动部门多次举报、投诉,打了14次官司,这已经不在监察条例所限定的2年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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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 @/ K) J1 ]& q& u 也就是说,黄大队长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要么是对法律法规毫无所知,要么是推卸责任的托辞。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只能说明劳动部门确实没有做到“为人民服务”。这同时也说明,当地劳动部门收到这面“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一点也不用感觉“受之有愧”,而是“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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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哥”的投诉合理合法,却被人认为“纯属偏执型人格,已经是一种病态的表现”,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很多人明明属于弱势群体,却常常习惯于用强势者的思维来思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一些被误解为“偏执”的人的存在,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他们在法律法规上的较真态度,正在一步步改变着现实的法律生态,他们的努力让那些说风凉话的人也在深受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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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x# S# ~! a- W* y2 O 黄大队长称“锦旗哥”的行为“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是“锦旗哥”和公众都想看到的结果,但从黄大队长的反应来看,这种影响还是有限,因为回应只是在辩解自己如何尽力,事情如何难解决。对于负有监察责任的部门来说,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该做的不是辩解而是行动,不是辩解自己“已经尽力”而是看看自己哪里还没尽到力。如果总是被“人民”追着为其服务,“人民”不追就不服务,那就还是“不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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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U. [/ C. A. g. f6 c) b. s 这样一面锦旗是对相关部门的一种鞭策,它在提醒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心态和位置,把屁股放在人民群众这一边,时刻把群众的需要放在心上,努力积极地为人民群众服好务、办好事。如果当地劳动部门有知错就改的勇气,就应该把这面锦旗收下,放在办公室里,让它时时鞭策自己,避免再做“不为人民服务”的事。, C1 e" T7 c8 j# U, F7 {. d( 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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