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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8 W& A F5 q( o Q; s;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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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r8 d1 W' X t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所以,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李小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并且旅行社以此为由,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o2 P; v& |4 z* n4 I9 c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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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职工可否不续签?如果李小姐执意要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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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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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2 X. t. _7 R本案中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为2年,服务期为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的规定,因旅行社与李小姐的服务期为8年,即劳动合同还需履行6年。职工是否续签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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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小姐在2年合同期满执意要走,如果旅行社还提供西班牙语导游业务,因旅行社曾经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且双方签订过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李小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服务期为8年,已履行2年,还有6年未履行,李小姐须承担6年服务期所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旅行社为李小姐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分成8份,李小姐须向旅行社支付培训费用总额的6/8作为违约金,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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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中,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李小姐的西班牙语导游工作岗位,也就无法要求李小姐继续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即意味着李小姐没有义务承担服务期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责任。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又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并且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不提供工作岗位引起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李小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不受服务期约定的限制支付旅行社违约金,旅行社也不得以此为由,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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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如果由于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导致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不受服务期约定的限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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