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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dl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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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补偿金的仲裁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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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1:26: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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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v2 S4 y+ u( O+ M, M
- y* `/ [1 |% h8 f3 {& }1 G$ ?. P& f5 x9 K
收黑钱我认为不大会,因为毕竟是调解不是仲裁,调解和仲裁并不是一个人的。我觉得该调解员对劳动合同法理解的太片面,只是理解了如果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就没有补偿金,忽略了这个条件存在的基础。
& |  }" p, ]+ y在事实上公司与个人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件事实已经发生过了,我们是就已发生过的事实做仲裁。" {& s* S' E/ j
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
* b2 T, h. o8 ^' C) T! g0 g即使公司愿意重新录用该员工,也属于重新聘用,和以前也应该没有什么关系。。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0-12-3 11:31 编辑
1 u8 `: @* n8 y* i1 D7 U8 d- P# f7 ~/ Q; u) ]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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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4:03: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krinin 的帖子% n8 `# o* T5 L1 b, U8 L" _
0 S( k6 H4 y* P9 d1 @

; e, Z4 l" r0 h- R收黑钱我认为不大会,因为毕竟是调解不是仲裁,调解和仲裁并不是一个人的。我觉得该 ...+ y8 f/ c! L" k, L% C$ n$ L' a
zzdlhr 发表于 2010-12-3 11:26

: ~* z8 W, A2 i2 n" I! M( q
. o  t* u; Y. c5 R$ V9 S! ]0 R8 V8 l& A6 s9 \& y6 \
其实,如果支付了补偿金也不能叫重新录用,只不过相当于补偿金清零了。重新计算。另外也不能有试用期了。因为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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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9:51: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嗯,是的,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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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1:15:41 |只看该作者
呵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了,应该给劳动者这些钱的。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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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0:22:34 |只看该作者
离职单上面有没有离职的理由啊?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啊。规范自己公司的人事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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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2: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据我朋友讲,离职手续上面写的是合同终止,呵呵,比较中性的一个说法,就是看谁有证据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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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2:59:55 |只看该作者
据我朋友讲,离职手续上面写的是合同终止,呵呵,比较中性的一个说法,就是看谁有证据支付了. ...! F2 {( _' T+ D
zzdlhr 发表于 2010-12-5 10:12

# Q# o# w! S4 r3 a4 E
2 r$ S$ \7 D3 e# }* ~; O3 f
0 f1 q, L, |, A. }5 n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开始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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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 P% Q: m7 ~$ F; c: O1 d( G$ o  d# o
是的,一共三个月, k& x7 L0 U% x2 p% w8 r: o/ i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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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02: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2 I4 W! o# f! Y- G# L/ a; [. K
新人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的。1 l% H, `: A. U4 p
1.现在合同是算终止了还是劳动者解除了?终止和解除有没有矛盾的?即能不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状态?
  ^; a& Y. O7 g) A- m  m
, ?' |$ G4 o  O8 s9 B/ h+ N2.劳动者一开始用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后来还给了这两个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到底应该用哪一个?仲裁结果书面显示的是哪个?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哪一款条例的?
' d% ^3 ]2 n* w5 X1 H' k; C! ~7 N) u# W4 C0 E
3.“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这样说有理。而且如果劳动者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十八条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那单位就没办法了吧?2 I# [. z" e$ ?7 w0 s% b

6 Q- X  L4 C$ z: L4.“补偿金清零”是什么意思?如果补偿金还没清零也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吗?/ j/ N% K+ V2 G

  H7 a2 U) d) K" V7 f% c. e5 `% c5 ]5.为什么“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开始计算补偿金”?不是从2007.11.1开始算吗?
用心,慎独,坚守,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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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h0 A& g( E  @9 O+ t4 ]! L
1.现在合同是算终止了还是劳动者解除了?终止和解除有没有矛盾的?即能不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状态?1 h' ]4 r, j4 t5 a$ c9 ]
请仔细看案例,合同为到期后终止,员工说公司不给其续签,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正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 [1 \. x: s. Z  L  f1 ], |+ P2 T* B: I6 d- }: F7 p
2.劳动者一开始用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后来还给了这两个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到底应该用哪一个?仲裁结果书面显示的是哪个?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哪一款条例的?
3 C* [$ }& K! m0 c3 a8 Z劳动者用了二个理由,即公司在其合同到期后主动不与其续签,应当支付自己补偿金,第二个理由就是你所说的二条,公司还存在着不给其交纳生育保险.这二个理由的目的都是为了拿到补偿金,并不冲突,且增加了胜诉的砝码.
# @! b1 T; q4 S+ n' q3.“如果解除合同的员工去仲裁,公司只要愿意再签员工拒绝就没有补偿金,那员工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这样说有理。而且如果劳动者用的是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十八条情况下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那单位就没办法了吧?: }# C4 h  M2 [2 V9 Q, j/ H6 a
应该是这个道理,即使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为主动辞职,员工根据此条来仲裁,还是有胜算的.
' n& l* _) [0 B! _+ M' x. R$ i) O8 c5 S. `8 e* C7 N
4.“补偿金清零”是什么意思?如果补偿金还没清零也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吗?
! y7 g$ P& }, K- w
; }6 ]) ^2 |' I5 I! X% F其补偿金清零是指如果员工拿到了补偿金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如果以后发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事件,已经给过的就不用再给了.
5 o0 C, i0 ^3 ^$ [6 A3 J6 ^/ v5 @清不清零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然的关系.: ?+ }; m/ i! A7 S  v; W/ X
5.为什么“合同终止,那就是从08.1.1始计算补偿金”?不是从2007.11.1开始算吗?
1 k. u; O; \3 G, F《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08.1.1开始生效,因此,在这个日期之前的问题属于以前的法律解除的范围,与新法无关,所以这个日期要从08.1.1算起.另,以前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后无论是什么情况不续签,都不用给补偿金.2 o; t7 x! s* @% m; y; T; U4 [

+ ~+ a9 {! o2 h4 U- T$ L  o4 q# g) n. P9 a$ D1 E
备注:此案尚未完毕,等有结果了我会在这个贴子上公布.现在大家可以预测呵呵./ O, }; y' B; T+ m) F

点评

haopengyou  严重同意!员工还可以仲裁申请生育保险的赔偿金!  发表于 2010-12-8 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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