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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上班期间自杀也算工伤,老板没法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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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0:4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离奇案例】
陈某是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某日其被发现死于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陈某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据了解陈某事发前不久出现过精神分裂症状,医生为其出具了七天的病假。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为因工死亡。
【各方观点】
该公司认为陈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陈某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认定陈某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陈某系在工作中的自杀行为,不属于工伤。
劳保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公司仅能证明陈某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某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某的精神病例,可以推定陈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陈某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
【专家观点】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陈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陈某确实有过精神分裂症状,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公司明知陈某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公司未经审批,违规储存甲胺磷,并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使得陈某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据此可以认定,陈某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0-12-3 01:01 编辑 ; w; Z0 T8 v, A
" @( P9 l3 S3 [4 k6 s( Q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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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3 08:03:12 |只看该作者
据了解陈某事发前不久出现过精神分裂症状,医生为其出具了七天的病假。7 Q2 A+ r# g5 l0 \% e4 e# d
7 @- L  ~3 V& R7 v% j
出了这样的事情,公司除了倒霉,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不重视,人家明明已经得了这个病,出具过假条,还继续让他管理这个仓库,不是自己给自己搬石头砸脚吗?+ R" H9 B5 h9 [, \7 A- l

8 m+ d' n0 w$ i, H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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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 10 看把小雪给哆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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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8:25: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真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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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9:09:3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公司还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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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9:33:46 |只看该作者
长知识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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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32:16 |只看该作者
无语了。。。。。。。。。。。。。。。。
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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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46:24 |只看该作者
明显就是公司先发神经病嘛,都开出了病假而且还是精神病还不让他赶紧回去休假?明显是公司看人家成本低又不想另外找人顶替想占人家便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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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50:52 |只看该作者
很有启发
5 e3 y3 @5 E2 X- W/ j' N2 {( R) i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职位安排上作出调整,尽可能地排除工作范围内对该员工构成潜在危险的物品和相关工作情形
. @( g; v+ N  x' Z5 D5 b3 }如果把这些事情做在了事发前,也许就不会有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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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1:19:47 |只看该作者
好心不能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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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1:29:24 |只看该作者
公司在这类特殊病种的员工管理上,风险意识较低,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工作环境,容易由工作环境引发的疾病加以识别,对患此类疾病的员工进行调岗。精神分裂这类疾病的员工不宜让其一个人工作,上述公司为了减少成本而放大了潜在风险,发生事故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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