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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公司对员工背景调查,发现存假,而拒发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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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19: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公司管理部A员工,没有跟公司请假或与公司其它领导沟通,连续几天不来公司上班,公司知道情况后,决定开除A。A得知此事 后,要求公司支付当月上班期间的工资。但是公司拒不肯付,并对A进行入职背景调查,发现其在公司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工作经历一栏中存在虚假事实情形。
, f, {3 ?9 l  Y           最后,公司以A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规定,给该员工除名处份。因为其伪造工作经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处理该事情。. M5 G5 |5 C, ^- Y
9 [; C" f4 l& U9 _1 L3 S
我想请教一下大家:* x* o0 y' @. w! F  H
1、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怎么来判定的?" z# n$ ^$ q( Q3 q5 h5 H
2、公司对旷工的认定,有时间天数的限制吗(如,你擅自离岗几天,才算为旷工)?3 F9 c8 m- c8 i1 ^$ G7 }
3、公司把A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就可以不发员工工资了吗?
! R0 d1 k' M$ j0 Y( J- H0 Q, y4、A伪造工作经历,可以成为公司不计发其工资的理由吗?- n. l1 K& B6 I
5、公司这样的规定及行为,在法律上能站的住脚吗?
, `: E* v' b%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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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9 11:30:59 |只看该作者
1、规章制度的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
6 }2 O$ H  q# I; v7 p# {* t$ Q$ `+ J) [2、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构成严重违纪。法律法规对企业没有明确规定要约定多少天,即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w4 o2 B1 \0 A) {8 x: P
3、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其工资。以严重违纪、虚假信息等理由,均不能扣发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原因不办理离职或工作交接,可以暂扣工资,或员工在用人单位有欠款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没有归还,可以暂扣工资。
小楼一夜听春雨,我是低调蒙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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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00:34 |只看该作者
1、合理性 --- 这个最终还是会由仲裁员个人主管意愿决定;当然,会参照法规和社会普遍现象
) `& h6 o3 c) e9 \2、没有限制,你可以约定1天就视为严重违反,但同时,也就存在被认为不合理的风险了...各方面考虑,一般是3天比较稳妥。(擅自离岗1天,也是旷工啊。你可以规定,唔特殊情况迟到XX分钟以上,即为旷工。XX=多少?合理就行~)0 m+ `% c! q, j! f3 T/ v1 Z) O
3、什么情况之下,都不能不发员工工资!出勤1天,就得发1天的工资。同时,旷工的,可以扣发当日工资,可以扣发奖金,但不能多扣发工资。
' w5 f! d# ~9 T; P3 O# ^* `4、没有任何不计发工资的理由。
( x& p. n" F/ _6 ?0 ?- T6 ?5、公司将要补发工资之余,还得赔钱!
8 o6 F( J' T! ?# L. fPS: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学历证、身份证、职业/执业资格证等身份或技能的证书虚假,有证据的吗,仲裁(法律)会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无效。但婚姻状况、是否已育、工作经历等等其他各方面的,不在此条约定仲裁支持范围之内。--- 也就说,工作经历虚假这个情况,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更不能成为不发工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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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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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9 12:37:1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 @/ g+ R& [- [2 h4 a" A% w7 z: m4 r' g7 J5 m. @5 k7 H. e

2 k& x, T/ W, H) x: w    谢谢你的回答。
% B) }4 x8 r5 E4 M. I    还有一点疑问,公司在考勤制度中有规定:旷工即开除,不发当月工资,因旷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员工承担。
, N+ {6 U" k! v: v9 b    如果公司根据这样的规定开除员工呢?这样的规定有效力吗?/ b9 [. Q1 ?( o" h4 `2 o& o
本帖最后由 wangyulu 于 2010-12-9 12:41 编辑 ! T# t0 @* l( W* K; ]* m

( }/ C6 K5 F- T+ Y; ?8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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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不合法!需要修改!  发表于 2010-12-9 1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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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42: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带壳的花生 的帖子
) L9 A# l) q& @7 i/ @( M
9 B- K0 E  z5 T- K- Z4 Y* i$ y& U( y# m/ N
    谢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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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3:43: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wangyulu 的帖子7 B+ {& d6 W- e* H

$ S0 a; k' x! s; l7 h
* v" U& j- Y8 f% a6 h% T1 e    1、首先,规范用语 --- 劳动法中已没有“开除”“解雇”之类一说,制度中应统一规范使用“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5 B! V9 D0 h7 Y6 f/ @; M7 r    2、“旷工即基础劳动合同”,这样不合法。法规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赋予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明白了吗?你可以约定累计旷工XX天,或连连续旷工XX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关系。但约定,旷工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还是那个问题,合理否? --- 会有风险。3 v) E/ o1 R+ a, r9 ]
    3、不发工资的约定,本身就违法,即使员工签收此手册,此约定也没用。
5 D' Y2 ]% G9 f    4、“因旷工造成的一切损失...”。谁的损失?什么损失?员工的?企业的?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若能拿出实际损失报告、数据(即实际书面数字),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不得从工资中扣除。
8 ?% v2 Y5 M9 ]! M5 I/ k: t4 G    5、公司用或者依据这样的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将会败诉,惹火烧身·~·4 m' G1 ]2 i& ]# s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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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4:31:4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6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5 \# f. d9 C, O* u& M
- c: a4 ?9 L/ U9 x4 I
# U) \- m# M0 ^' Y
    谢谢你呀, 讲的很细,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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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此員工,不如判個自離,就不用付工資,不知你公司有沒有自離這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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