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明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 f5 g2 x0 `5 Y% W2 B9 I
但其第三十九条又表明: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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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的情况是:操作工为三班制,即早、中、晚各8小时轮班,每天都上一个班。请问: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前提是:不另算加班费。 本帖最后由 chrysanswing 于 2010-12-17 08: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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