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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楼 31号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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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 I& Q6 H+ H% j& M S$ C' e'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了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限制。即: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试用期合同。# ~5 H/ E8 m# ]- C$ a) `
其宗旨和目的,是为了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i: `+ q6 C% a) h5 B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至于第三款,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 x) Z) {& A5 q6 Y5 F 同时,需要肯定的是,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如果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试用期内,却不能解除的话,这视乎并不是第二十一条原先的立法目的。难道用人单位因为特殊情况,部门甚至公司都不在了,还非得把员工养着养到所谓的试用期结束?
4 [( R: W" s- Q7 x, z 因为上面的问题,实践中,法院、仲裁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到底是不是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肯定不能履行原合同),默认或指导支持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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