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例: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 q' u/ E7 w) i% T6 J+ m 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案例2: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袁毅鹏为IBM上海分公司的研发工程师。2006年他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袁某身心疲惫,2007年6月,袁毅鹏被确诊为患有抑郁症。由于感觉自己不能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于2007年6月19日,他递交了辞职申请,后经公司有关人员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 但是,当袁毅鹏的病情有所好转时,他两次拿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医疗鉴定,请求公司恢复工作,均被公司有关方面拒绝。 2008年1月11日,公司通知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月24日,袁毅鹏向公司总裁信箱发出投诉信,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申诉。2月20日,IBM(中国)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告知袁毅鹏,公司作出的决定,不能更改。2月27日, IBM上海分公司向袁毅鹏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袁毅鹏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袁某认为,IBM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于是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 2008年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袁毅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其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这一案件不仅牵扯到知名外企 IBM,还被称为“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因此备受外界关注。 点评: 这起由于辞退抑郁症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使著名跨国企业IBM中国公司身陷“歧视门”,IBM虽然贵为跨国巨头,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然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 身患抑郁症的员工,尽管身有疾患令人同情,但如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在其他方面具有公司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本案来看,我们很难找到袁某严重违纪的证据。而对于袁某来说,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找到劳动争议案件中请求给予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2 w5 E3 o" [3 T1 `" @1 B
这起“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还使我们看到很多企业依然存在就业歧视现象,袁某一案,或许是众多形形色色就业歧视现象中的一个缩影。这种现象着实让人担忧,殊不知,就业歧视的存在人为地制造不平等,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企业应当慎重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