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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上海支持双份的案例看看:
9 c; W9 V, N( q/ \9 ~原告:杨文伟,男,汉族,33岁,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二村。
/ k$ r0 ?* }" U4 C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2 {; }7 h" M* S: B法定代表人:谷忠生,该公司经理。; c% S, [3 G* v, B, F
原告杨文伟因与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f y! V# I) q3 I; y0 y; R 原告杨文伟诉称:原告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治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虽然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按规定承担了一定费用,但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20元、护理费9600元(每月800元x12个月)、营养费4800元(每月600元x8个月)、长期服用德巴金及弥凝片所需费用583 087.5元,被抚养人(原告之子,未成年)生活费52200元、被赡养人(原告母亲)生活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61 616元(按受伤前平均工资1523元减现工资1005元计算26年)。% E# O1 t2 M0 _. W
[原告提供的证据略]" h" P+ O" `/ ]2 J0 W& i8 u. x9 m0 u r
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辩称:原告杨文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原告享受工伤待遇,每月领取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其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均缺乏依据。" i+ y8 ~* R" P$ M9 D2 R4 K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6 p' C) L& m, \1 H: v, R) n
原告杨文伟系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文伟头部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根据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的伤情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根据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杨文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23元,受伤后减为1005元。杨文伟之子张瑒皓出生于1996年10月24日,8周岁,系未成年人。杨文伟之母金玉琴出生于1948年5月3日,57周岁,系肢体残疾人。
% b7 e( |; B( \; Q 审理中,原告杨文伟表示:....... r# U6 j) d6 u) `: j* Q2 ?, Y( Y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0 B+ b& z2 S7 x$ }1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杨文伟要求被告宝二十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伤后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故其要求赔偿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宝二十冶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但瑞金医院上述意见,仅说明杨文伟需长期服药,并未明确服药期限,杨文伟亦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原因,故对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文伟之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杨文伟抚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52200元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杨文伟母亲系肢体残疾人,亦需要杨文伟赡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其母生活费1万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杨文伟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5万元数额过高,故酌定为2万元。杨文伟要求宝二十冶公司赔偿其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124320元,可予支持。) t$ M# \9 G3 k5 _3 O1 I. W" o; `. e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判决:
. Q% y4 f! q- z" `" _; d 一、被告宝二十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文伟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622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2432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上共计223 920元;3 S9 k# w, O' j
二、原告杨文伟因伤残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的费用由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负担;: Q. l& {( H/ ?9 \- @
三、驳回原告杨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 O( Y6 n$ M- G* e5 p
虽然用人单位后期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但是依然是维持原判,支持双份。当然,我知道陕西那里是支持差额,因此具体你还要问问地方的,呵呵。 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27 11:33 编辑 1 q5 {( N6 p8 s"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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