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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试用期可以缩短或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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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7 09:4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TIP1:缩短试用期需固定结果
因试用期员工业绩突出,表现出了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与职业素质时,有些用人单位采用了提前转正,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做法,作为对该员工的认可与激励。从形式上看,这是缩短了试用期,其结果是达到了员工与单位的双赢。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通知提前转正后又反悔的可能。所以员工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因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缩短试用期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这里可以通过转正手续的形式将提前转正的结果固定下来。
TIP2:延长试用期需合法协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已经约定的试用期进一步考察员工的时候,要看已经约定的试用期限是否已经是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已经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时,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试用期的,可以延长到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因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延长试用期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果已经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是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则不可以延长试用期。即使是双方同意或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都是超期试用,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
TIP3:超期试用的维权内容
在常规情况下,超期试用涉及到的维权内容是:
★超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执行。员工可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超期试用后,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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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27 09:56:1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不过建议,把这些归纳到一个帖子里。
  B( e  n7 F# J; |/ ?4 w- h$ w2 I! P# R
都是关于试用期,且相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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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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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0:03:3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使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一旦延长试用期,也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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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0 不过,如果员工不能完成约定试用期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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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0:03:4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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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1:00:50 |只看该作者
简单说:可短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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