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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工伤保险条例》之“48小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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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11:3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据《合肥晚报》报道,长时间加班之后,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日前,李女士向记者诉说此事,认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太不人道。 & }0 E- F. v* X9 L
    因公殉职 却不能认定工伤
9 I- Z. o, |9 S2 a/ p& i    曹军生前是定远县农发行职工。2009年4月16日,曹军加班。20时许,其妻李女士接到丈夫同事的电话,说曹军突然昏迷。到医院后,李女士被告知,丈夫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只能以分秒来计算。
1 _; g( {' ?; L0 {* w! T    深度昏迷的曹军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4月23日,苦苦支撑7天后,44岁的曹军停止了呼吸。
; g: Y5 I, A: }    曹军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及时给予李女士慰问。李女士说,追悼会上也提到丈夫是“因公殉职”。可李女士填完工伤认定申请表,准备请丈夫单位加盖公章时,却遭到拒绝。“说他不够工伤认定标准,只能按照职工因病死亡进行抚恤补偿。”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 ' m0 m) h- j3 m, p6 U3 K) S
    据悉,此事还惊动了该银行安徽省相关负责人。在表示同情的同时,银行也给予了一些补偿和抚恤,“按最高标准发放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该负责人表示爱莫能助,“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3 ^0 E/ d' j% B1 G   
7 c) j/ J+ ]9 |5 x2 y" G# M! r    笔者观点:
; N7 C/ [6 w$ r' Q+ X9 F1 i" z. C2 P" f* D4 q1 j8 |! ~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 E# T+ J1 B& H: }( I
9 L; P2 g: Q' |4 ]* ~: b- @% {    此条款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是你仔细回味,问题来了。
$ B! v- u: U! a7 b. [  u: e& C# y    问题一:一个工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在48小时零1分死亡,算不算工伤?& s4 j* p6 k5 [) v( r* g+ L# g% W
    问题二:一个工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医生告知可能抢救无效,家属是博弈生命还是博弈赔偿?+ _6 F# _! s, y! X
    问题三:一个工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医生告知可能救活,但最终抢救无效,也超过48小时,如何面对?* F3 H0 Q5 T4 Z. E- @! S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而不应该人为机械的通过“48小时这个简单的数字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从而剥夺劳动者的被救济权。每个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由于自身身体状况、年龄、附近医院医疗条件等不同,往往导致会有不同的结果。只规定”48小时“,明显是在考量人的道德底线和价值观,只会引起更多的争议与不平。
. p9 a/ `1 `4 e/ d    笔者认为,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超过48小时仍然死亡的,应该以其病因是否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发生为依据,并结合救治的实际情况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标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发生的,经过连续不间断的抢救仍然无效导致死亡,即使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生命权与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9 ?6 P9 K* H& q7 [8 f2 @
    好在有些地区已经能够结合实际的做出地方性的操作方案,例如有些地区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p1 z; q/ c  Q3 |9 o1 i

  P5 o* r: |2 \, `6 _4 g( k# M% f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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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30 11:38 编辑
$ G, E& q4 h3 P) A# X. r$ J: s: I- B2 u% k2 O; J!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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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小雪人

沙发
发表于 2010-12-30 11:40:51 |只看该作者
只能合理解决了,合法的话,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
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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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2:09:58 |只看该作者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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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7:31:52 |只看该作者
很實際呢,之前我也碰到過!
世上無難事,只要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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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8:10:45 |只看该作者
有些时候真的是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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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2:29: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有些事情可能不是法律能够完全解决的,只有依靠当地政府对条款的灵活运用了。
新浪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caijl0415 欢迎大家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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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2:56:5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情之前有听说3 N8 m. @' l, e" ~3 ~. O
法律不是万能的- ?$ c9 W) v$ z1 }, n
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 J% l" n, y" g0 I) @
我愿意我是一个更夫,整夜在街上走,提了灯去追逐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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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4:01:33 |只看该作者
恩,是不太合理,应该有具体的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啊,劳动者毕竟是弱势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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