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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请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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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5:5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错爱半生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错爱半生-(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4363)
2010年12月3日保安在垃圾堆里发现A车间的垃圾里混有公司的制成品11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经检查,属A车间存放之废品(此废品可回收变为原料)后让A车间主管提交此事的报告.截止下午16:00仍未收到车间主管事件报告,后征得车间主管口头同意后报警处理.派出所扣押主管24小时后放人.12月7日至13日对此主管放假,公司调查事件.14号因工作严重失职解雇此主管.(工作失职未达到一定金额,未达到解雇水平,但员工手册有规定,盗窃的可以开除处理.)随后,此主管申请立案仲裁,仲裁请求为:
/ s9 B0 e7 k) I: I8 a' U: j& q9 r' c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
& i. [& K, o' s" x. O" [' n, M3 o/ f9 ^9 g' l/ }+ W( Q" j% J
备注:此主管为兼职工会副主席.( G2 W1 c  d$ {
9 T. d! {1 W5 u# ?
如果您是仲裁员,此案您怎么裁定?欢迎讨论.
6 r* `4 E7 |; T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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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6:08:35 |只看该作者
首先纠正,是双倍补偿,不是赔偿。# A0 F/ ?3 c  `2 c
然后,将判劳动者胜诉,公司赔偿双倍补偿金。解除理由用严重失职,但失职未达到解雇水平。那如何还算合法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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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6:11:06 |只看该作者
既然员工手册对“严重失职”有标准,那就按标准办事。该主管没有达到严重失职被解雇的标准,并且此行为也没有被认定为盗窃,就不能做开除处理。公司因此而解雇员工的话应该是违法解除。
( Y+ D; }, @6 T! s* j, I: Z$ L0 K7 ^( Y
菜鸟浅见,欢迎拍砖~~~
人生何处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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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6:11:37 |只看该作者
附议靓仔
' V7 j1 D( ]0 j1 H. C; l9 Z$ R% |* L2 K- h9 g
失职还差不多,但是失职没有达到接触合同的标准. f' g+ W+ p3 r; {: Q
盗窃?派出所定案了吗?证据确凿吗?$ t  j9 v0 \8 |7 A5 u, {

1 t9 w0 A/ m. g6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盗窃,那就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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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6:30:50 |只看该作者
明顯此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構成盜竊,按公司《員工手冊》亦未達到解雇之程度,所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最好還是協商解決。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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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6:56:51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违法解除。工作失职未达到解雇的金额,还以工作失职为由解雇,这不是搬石头砸自己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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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7:23: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陌上雪 的帖子: r2 {; W5 o' Y

, V9 a" B5 r. o. H* N' i2 G6 V, S7 S$ M0 Q0 T4 d; _1 Z
    即使派出所定案为盗窃,用人单位没有以盗窃为由解除,而是以失职为由解除,一样属于违法解除。

点评

陌上雪  那如果定案为盗窃,以盗窃名义解除合同呢?  发表于 2011-1-6 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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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9:31: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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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2:02:37 |只看该作者
一直跟人力资源工作者说,不要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公司管理的问题。+ `4 Y) Y' [, i4 S0 U

  d& O/ F# V! M: d9 f' {1、垃圾里混杂废品的问题。
' c, k3 v5 A  [, t% d2 T规章制度:公司有没有明确的垃圾管理和废品回收的规定?
7 A7 {/ X; f: o. k1 T* [3 M培训:相关的规定生产车间员工是否明确知晓,有没有得到足够的培训?* _* ~! |( B2 X" p' l& H
岗位职责划分:废品有没有明确专人负责?有没有ESH专人检查和处理?0 U7 X+ z" z- r" i7 e
0 Z5 ~: I( g$ L! R
2、报警的问题
8 j! Z- s/ f$ l) X6 ^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在公司内部可以处理的情况下,无需报警;情节轻微,不会有严重影响,无需报警;事情调查清楚,问题解决有明确方案,无需报警。
! d0 q9 a- Z! V- ^  q! U从楼主描述来看:; T3 w1 \' ~- @: K$ g& L& G" E
1、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此事主管负责;没有证据证明盗窃;
6 m* m, Z' e3 Y5 A1 z2、即便失职属实,仍未达到连严重违纪标准;7 h. x& v% G" z/ x0 |( _; S
报警除了显示公司和人力资源部管理混乱外,除了让你其他的车间人员心惊胆颤以外,还有什么用?; @' i3 k7 }! n% W3 c
* _5 S% }& j# w& _3 a
好,继续往下说。0 J$ i9 D! p7 y- v
即便是盗窃属实,而且达到了严重违纪标准,人力资源部居然以失职为由解除合同,而且重大损害的定义定的如此单一(只以金额作为重大损失标准,而忽略数量等因素),证明了人力资源部的规章制度制定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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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8 谢谢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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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4:30: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一直跟人力资源工作者说,不要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公司管理的问题。
3 e: [- Q' j& @
* i' \1 r( k# w* x1、垃圾里混杂废品的问题。
9 _5 H1 @$ b7 b7 x; k  F) |规章制度: ...
  w; N( V% e; v! c洪七 发表于 2011-1-7 12:02
2 Z* N! I- r: N: |+ F9 N
7 P. b1 }( q- O4 Y: V
+ A( z2 z8 \8 J% L  R
洪七解答的一针见血,目前这家公司在管理上从上到下确实比较混乱,制度上的制定正在公示中,谢谢提出这么多建议.有待我很好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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