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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连续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是否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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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9:30: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员工在我单位工作已经十五年了,今年49周岁,劳动合同在2011年5月到期,且本次合同是第二次签署,即将面临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员工工作特别消极但是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想请教公司是否能够在2011年5月合同到期时选择终止,并支付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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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9:53:55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该员工已经已经在你单位工作满10年,并且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w7 ?" V4 C4 v! W
# g+ X/ S" P5 N! B如果一定要辞退的话,支付的就不是补偿金,而应该是赔偿金了。至于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可以指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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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9:55:56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所说的,嘿嘿!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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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7 09:56: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必须签订。
# D1 T/ X4 X& I, u
7 h# h2 X# @+ [! X$ n但是员工不提出,也可以不签订。
" O: }3 c- f: K' G1 _, }4 ]6 a' U/ \9 {$ A2 N, D/ E" |
至于终止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并不 多余12月薪水好像。$ h- U) L  j) x

. r# L$ T5 L; o6 x$ \; e但是人家都49了,一般不会消极怠工,都想做到退休啊。有没有谈谈到地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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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09:56 |只看该作者
公司应该要考虑这样做的后果:一违法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二其他员工看到企业不稳定的因素,只要上了年纪公司就不想要员工,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是员工太过于差,可以通过调换工作让员工去找到新的工作积极性,通过挑战还不能那就让员工到不喜欢的工作上,让员工自己提出此致(前提是合同上的岗位不是明确的是大致的),人力资源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是时候还是要慎重,从企业和员工的角度出发想想问题,毕竟大家都是不容易的,但是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也不要心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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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12: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王十一郎 的帖子
' e0 z* `; I( r% H, c% L/ [# `6 a( w# q4 ^% h% Z8 g
; Y; d7 n8 D8 h' G
    楼主表述的问题还有些欠清晰:本次是第二次签订?是2011年5月到期的这次?同时也是08年之后的第二次?8 V, h4 b. z5 X( m6 R
从背景分析,姑且认为如下:$ w( k9 [0 Y! a" l! `# [
1、 2011年5月为第二次签订合同,但不是08年之后的第二次(工龄已有15年,才签订2次?),也就是说08年之后才一次,这个我想没有疑问,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大家都了解;
& b* y3 n, r0 P* ~
* n4 z% N3 u- s0 |2 Q4 i' o2、 2011年5月到期的合同是2008年之后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那么这是一个老话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3 P; [' c5 W+ O/ J+ n, E! i, l+ |法条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14条第二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 a; J2 ?- |; h+ p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联系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条请先对照看看,如果前面的条件成立,又是女性员工的话应该满足。
" y" \" B& D! o(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y: v7 L: d# L9 C! U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y6 ?& m( f" U9 Y4 v
另外对于工龄15年以上、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时有限制,劳动合同终止的,没有特别规定。
0 {# M, w5 y4 m同样的法条,产生了不同的解读(据笔者了解各地仲裁庭对此的解读也不一,两种观点均有拥趸者:4 y; Z& k7 ?9 P) B. R) z, x- I* c+ g
观点一: 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主动终止,理由:根据上述条款(三)最后续订两个字,所谓“续订”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E2 }  H- W, U0 A! ]7 e
观点二: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选择终止的主动权,此时的主动权完全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可以选择续订固定期、无固定期、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配合劳动者的选择。理由是第三款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a; N' S& A- Z7 V  E& i! M8 n5 e! Z5 |2 J! S# b# Z
比较理想的方案,楼主得探询下当地劳动仲裁庭的尺度把握。
2 w5 {- {! X# w/ p! T/ _' |7 D3 I- t
4 l0 E. ]# m' T
, Z1 ^7 H9 B6 K0 k- f  ]
本帖最后由 2011戒烟了 于 2011-1-27 10:26 编辑 + A$ ~/ h7 c/ e8 Q6 \% B  W

7 s1 s+ |5 l1 x$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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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15: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大家。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我就是想了解一下是否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选择终止?是终止不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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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17: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终止的补偿是从08年开始吧,解除是从实际入职时间开始计算年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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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19: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陌上雪 的帖子4 Z  {* e! U/ B/ |2 N) L7 P+ _
) W7 a; Z" ~4 Y3 O. u' M9 h

, v3 |: |+ a6 Z" T& E   
说法有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在员工,但是企业负有告知义务,也就是说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必须告知员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力,如果企业不告知的话,万一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是需要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支付双倍工资
2.支付经济补偿金月数的上限问题。并不是说经济补偿的支付月数上限是12个月,而是说只有当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月数上限才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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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 20 感谢指正,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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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39:31 |只看该作者
怎么感觉有点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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