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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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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9:11: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t: I8 J- ~& n! J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以上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此项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为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人同意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注:医疗期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如公司建立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等),用经过与工作相关的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必须是与其原岗位有关联的岗位)也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注:(1)劳动合同期满,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不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劳动者不同意且因此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支付补偿金根据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动权在员工手上,此时员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解除合同决定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比如仲裁用了三个月时间,那么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员工3个月的工资,然后继续履行合同。员工如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注:如果是劳动者本身没有任何错误,如没有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不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即可订立口头协议,也可订立书面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前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后者在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通知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这点也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往往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一方面最好在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要使用工的行为符合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核心要素,第一,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二,一般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注:此条规定的是新法实行后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年限按以前的相关法律执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注:XX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政府规定,该数据不包含劳动者的加班费等收入且减去社会保险后实际到手的数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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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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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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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9:48: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来了,感谢分享!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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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0:00: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呵呵,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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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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