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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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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裁员的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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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7:27:25 |只看该作者
认同楼上的,很有道理。裁员并不能解决公司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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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6:10:12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张经理不存在裁员上面的过错,在公司遇到财政上的问题时,裁员是直接也是对人力资源不浪费的一种有效方法。同时,李主管就存在一定问题了,他作为负责人并没有很好为公司前景着想,反而带头不服从管理,该开除。) D  u- w, i' t
对于张经理的问题,在适当裁员的过程中,需要引入激励机制,岗位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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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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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2011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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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22:52:28 |只看该作者
深层次的问题是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的经营问题了,也是人力资源规划的问题了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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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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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23:19: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小小香儿 的帖子
  D8 k4 ]  t; n5 ]# a" `如果一定要用劳法来衡量,只能由此依据而已。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 E1 E; ?2 P! S( r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R# D& y! ^0 d0 Q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Z, x) u2 y6 @; `  w' L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 I. Q+ j, Z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 w, `! f+ B0 l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b& ^: P  N0 m8 [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n( i. r. A! @1 _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 f' @- ^' h* J' X1 Y' G; \* ?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D3 s, S: s# H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O& S! c$ i& t& z% e7 l9 U0 `+ k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i7 R# W" M2 u6 Y9 S* K( p  X1 D& L7 K+ i$ f* n. D+ j1 I
裁员之事,需要提前30天与公司工会或者职代会进行协商后方能确定,而不是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的。
; z# T  h' s  x$ @) w+ d1 {8 x( Y
裁员是一个企业最后没办法时的一种手段,轻易不应该使用。
% J! J& _8 y5 U& x  j建议这位张总,召集党、政、工、团的代表群策群力,发挥主人翁精神,通过合理化建议,% q6 y$ b1 `" z# O; Y& E
努力降低公司的费用支出。比如说,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业务招待等能够节省之费用支出。# m$ C/ D5 }+ \  [6 \
更有甚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或者职代会号召大家贡献一个月工资等形式。2 K+ I( G% {5 w2 s# x) X; u2 `
当然,这个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反响,不过,我们公司在08年的时候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形,但是员工都很支持公司、也愿意通过只拿一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与企业共度难关,当时确实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映象。1 n1 O8 d1 a" B% V
/ {) @( L& a5 X$ e
3 r) V$ r7 P8 C2 R* ^; d2 J
3 }/ d3 E6 ?6 S3 W' B1 G7 G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7 23:21 编辑
; q% @( g+ c3 i: ^% v
/ _, K# Z5 B# x9 q0 s1 A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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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09:26:29 |只看该作者
论坛里高人漫山遍野啊~~~7 Y: x/ J( p. ]' t; l4 J! J
感觉这位总经理第一要务应该是到我们论坛来挖个HR~~以后就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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