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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本】! T: P8 I5 @. r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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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 f; s2 n0 ~0 D; m( X0 W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h. h& v4 r6 l/ p8 C. A L6 h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 s* k; p- Y) D1 a" E/ u, r( U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S7 y: ]! v3 ~( j3 u* P然后来回答楼上的问题。 1、A君与该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辞职报告未批但人已经没去公司上班了)0 p& c+ g6 L& s! Q
A君已经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的要求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申请了,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如果没有要求工作交接,员工履行第50条的义务就视作为自动履行了。 所以,个人意见,A君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A提交书面辞职报告30天后,已经解除。 当然,这里面作为A君,要注意一个风险,就是书面辞职申请递交以后,如果公司最后说没有收到,那就属于旷工行为了。
1 u! e! z2 b8 n2、A君若到新单位上班,是否会给新单位造成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无法提供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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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公司的离职证明,应该是无法在新公司入职的。 目前上海还有网上的入离职程序需要履行,既然原公司的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在上海市人事系统内,A仍具有原公司的在职信息。所以,A必须要在原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 : k3 c U! l0 T+ N t# l; Y* Q
3、A君采取什么样的求助方式能够获得正常的离职?+ F- _' ^, u0 }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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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A君,还是需要与原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尽快取得离职证明。 这里面,还是一个问题,递交的辞职申请,公司是否承认已经收到,这个需要A举证的。 【后续留给大家的讨论课题:】 如A君这样,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单位称未收到,怎么处理? / m5 K) C) \4 f( m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6 13: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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