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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题解答——工时、休假 [打印本页]
作者: tracydhl 时间: 2011-4-8 13:01
标题: 问题解答——工时、休假
一、问: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问:《劳动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中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工作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三、问: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问: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4-8 13:44
感谢分享!小香来学习了!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4-8 16:52
谢谢楼主分享。。
最好是能将综合计时,不定时,标准工时都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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