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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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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21:2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陈某为A公司员工20011116日入职,原合同20101115日到期。A公司于2010113日通知陈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让其回家待岗。20101114日陈某收到公司信函要其到公司以原合同条件(原岗位是调度)续签劳动合同。
次日,陈某到公司续签时公司让他签订的合同岗位是业务,陈某表示自己对业务不熟悉没有签订。经办人员告诉他你要变更其它岗位应待领导出差回来再定。5日后陈某再次到公司,经办人员给陈某一份空白合同,岗位是清洁工。陈某未同意续签该合同。
20113月陈某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z' f9 M6 p' K1 ~' G5 z
' G  D4 F# p6 M
问题,是谁对不续签负责?应由谁举证?
      该案会如何裁决?
2 I/ |  ]/ I) x% i- C; W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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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9 23:11:19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对不续签负责,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陈某的请求。

点评

HR剑客  顶一个!  发表于 2011-4-10 2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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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00:00: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福气老高 的帖子6 @( M- S4 f$ w+ }- J  v6 d( `
) x; O7 U% B# T( q# x
1、陈某收到公司信函要其到公司以原合同条件(原岗位是调度)续签劳动合同。) c; b: |/ g2 D
相当于新员工入职时的OFFER,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应。9 x7 @7 A. |6 D) _6 q! C
如果双方劳动合同能够按照与OFFER不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则劳动合同具备了新的法律效应,OFFER的法律效应随之实效。但如今,双方未能就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则OFFER仍具备法律效应。- w% I1 t+ ]: Z! Z; \: B
同样引申到这个案例中来,用人单位应该对不续签负责。
# t5 \) O4 ?) I6 k; G2、合同2010年11月15日到期,2010年11月15日,员工至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未能履行完,则用人单位应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现在貌似该手续未履行。
& {4 h& q- F  Q综合以上两点,公司极有可能会败诉。
1 k- @% d* z) M  u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我觉得这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p0 `8 y  b! h% v
这个案例的经济补偿金到底按照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来判决?
  3 y, c7 Q) }/ m3 G
按照我的个人理解是这样的:2 S4 x; @# v. G. y
1、公司既然已经发信函通知员工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合同,但是事实未能履行,属于公司违约。该情形应该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p( ]& }5 ~: D3 G2 V' g6 y2、2010年11月16日始至2011年3月间,公司也未与员工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还存在,虽然员工未上班,但是是属于公司违约造成结果的延续,这段期间,公司应该支付两倍工资。
; g' S# Y  R5 l5 P如果陈某的仲裁标的还有上述两项,仲裁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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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09:22:12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的!不过关于约定岗位,我们公司是统一签订的“操作”,约定工作地点是“公司管理范围内”,交流下,还可行?

点评

Mark.Yao  岗位定义为操作工,我觉得这个只要双方协商没有疑议应该不存在问题, 但是工作地点“公司管理范围内”,这个不太明确,况且公司的管理范围的幅度到底有多大呢,有点不明确。   发表于 2011-4-11 21:02  回复
很感动的心态,生命中不乏催人上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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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10:24:10 |只看该作者
从理论上说是企业对不续签负责,但从实际出发,企业有续签的通知(合法)书面证据,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但如果不能举证企业实际续签合同岗位变更的话,败诉可能性很大。
上海HR聚集地-天勤
QQ群号:284313238(入群注明:真实姓名-公司简称-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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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11:12:42 |只看该作者
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同意更改劳动合同重要条款,肯定是公司方的责任。, G' \& D! p0 U: E6 {
假如裁决公司方败诉的可能性大,除未及时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外,还会有违法的赔偿金。
( e$ x. ]: [/ g8 _" E  N$ e+ g. w6 k5 I/ m" O
一般续签合同要提前办理,特别是条款与合同有变化的,要留足够的时间可处理一些冲突,不要还没开始处理,就已经过了续签时间,属于自动续存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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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 H1 Q; c/ J; w2 J4 C“调度”、“业务”两个岗位,在A公司内部是否有较为明确的条例表现哪个岗位更为优越?
. g* l# I) J* g' v* X& U6 R如果有证据证明“业务”岗位优于“调度”岗位,是不是可以证实实际是陈某自身不想续签。
5 [5 W' P# s5 F-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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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18:13: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感谢大家的回复。
$ J, L1 e$ x" `: q现在问题是公司虽然发了续签通知,但无法证明员工不续签。另,公司在合同终止前12天通知陈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要其回家待岗,造成陈其不在岗位的事实(如果陈某在岗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间有规避续签合同的嫌疑。( D0 |3 E7 k+ `4 ~6 o1 ^
员工也无法证明续签时单位变更了原合同条件他才不续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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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22:01:45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陈某请求仲裁是要求公司赔付他中止合同的赔偿金。0 e9 ?+ t/ z7 V7 v
但由于前期公司已经发了续签通知(陈某也签收了),说明公司主观有意向和陈某续签,但结果是合同没有续签成(而之后陈某和公司之间也未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为:
% n! h( F0 v$ @. K- d& n2 P; s(1)公司要求续签的条件次于上一份而导致陈某不续签;
3 q5 y9 o0 Z' r" P- w或者是/ g  C* _" Y6 h  z2 [
(2)陈某主观意向上就不想续签了。
0 w6 E4 {8 O0 q4 p$ v; x如果是(1),那公司需要赔付合同终止的赔偿金;如果是(2),应该看一下陈某原来的那份《劳动合同》是什么条款,是否有“合同到期,如单方有不续签意向的情况下合同自然中止”之类的条款。这个是不是应该算公司举证陈某主观不续签。
. w- @  Y6 R6 `4 e) F- W+ l% [3 {$ R  {' y4 z* ?% O
至于合同终止前12天待岗,只要工资和统筹仍是按在岗时对待,应该对仲裁没有影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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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8:01: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案不是法规适用问题,而是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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