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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on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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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离职员工二进公,是否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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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2:17:43 |只看该作者
关注讨论,来学习的。LS提出了我的疑问。不知各位的公司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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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35:50 |只看该作者
蹲蹲回复,参考。
) R: M5 J4 x# I" [7 O3 q  m* r/ H$ a6 H) A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7 Y  N+ p# ?; O, @' X% m8 ^( k
2、岗位变更、离职后重新入职均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9 g* i# O2 `6 y9 O; `9 N: p9 P
3、试用期不得延长。 . {3 j! h& @/ N* c/ e
4、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员工自动转正。% q2 V7 l( I: F, U7 d& K$ I+ O

- @  ^) Y4 P& O对于用人单位:   ~7 c+ E! p9 i2 x# s
1、岗位变更前,可采用借调的形式,先“试用”一段时间,考核合适,办理正式的岗位变更手续。 2 ?# g1 J! ?# d5 I
2、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可以签一个短期合同,如三个月到六个月再到一年。用短合同来考核员工。 - C+ d  l0 N% i+ K8 D- c
3、试用期考核应该科学,具体,考核指标应该明确,量化,考核标准应该公正,公开。
9 k& }9 ^' O% ]. D; E, n6 ]" `4 p4、试用期考核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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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4:06:46 |只看该作者
转岗可以设定见习期,虽然见习是个老概念,但是还可以用,用试用期变成自找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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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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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5:15: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祖朝野 的帖子3 p1 {9 k" m9 _0 a1 C( ?
劳动关系已经中断的情况下可以啊,法律源头上的问题我没研究过。但这个答案是从海南省仲裁委那里出来的,我之前就确认过。我原来所在的酒店这类型员工很多,都是重新约定试用的。难道我们以前一直都是在违法操作?有点后怕。: _9 Q' U& h' H( J2 J2 U
如果按各位说的这样,那就有把已经离职的员工排除在企业重新招聘范围以外的嫌疑。这不太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也违背了劳动法立法的原则吧!这是不是一个法律盲点啊?!
. ~+ t3 e* P& m7 U) \. _; x
6 |% E5 c7 T9 J
6 r% b1 C4 i8 T- r4 B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4-21 15:37 编辑 3 Y/ a+ V, g+ B# b: n

1 f. Y  t, D* S1 h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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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6:09:21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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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7:43:0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咋搞的?感觉大多数企业都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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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47:54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以前都可以胜任工作,按道理讲不可能人还倒退吧,再说不是还得要面试啊,面试的时候多注意一点就好了,只要觉得可胜任的话还担心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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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7:18:37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1 X1 Y# t8 d; H: J5 S  N# t
既然公司愿意重招离职员工入职,那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他的能力。如果岗位发生了变更,可以通过转岗培训来帮助其尽快适应角色。0 \$ U+ F9 X; P" {1 |3 v2 J3 X: W
实在想约定,建议不要用“试用期”这个字眼,可以制定明确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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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36:40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请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表述:3 L- B8 E% E' C* K) z$ B; v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L  }* @; P* r6 d- ^4 x; H
从字面上视乎是不可以的,但法律表述的是法律主体,并非自然人
  |9 o) X% ]. T. u; i4 d/ ~3 ]3 N8 r也就是说在本条规定里有两个法律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
1 L; ]+ v+ R0 e" J$ z劳动者在法律里的表述是具有一定技能、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劳动的法律群体) Q4 @: m; }* a7 O. U
因此,不能将同一劳动者简单的视为同一自然人: V5 ^* a: \  W3 `% _$ D2 t& z0 ^' B) T
同一个人在离开用人单位后再行申请入职时,其所具有的劳动者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就业履历、技能等,因此不能视为同一劳动者。% G  e" T7 \9 Z7 i" R- H0 g: F
由此,单位可以按照新员工的原则依法约定试用期。
- E2 }0 ]3 Q/ W5 ]0 V: H/ N
3 w. L3 P, b! k7 |6 B1 g$ d% e(《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如发生调岗、晋升、续签劳动合同时反复约定试用期)
职业就像河流中的水,要不冲出河堤寻求更广空间,要不随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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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2:08:26 |只看该作者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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