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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on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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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离职员工二进公,是否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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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2:17:43 |只看该作者
关注讨论,来学习的。LS提出了我的疑问。不知各位的公司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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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35:50 |只看该作者
蹲蹲回复,参考。
& M6 ^6 u6 F8 P) s
$ i: _4 s5 ?/ l; ^* D  d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0 [# H. ?. r# a& Y, H3 s
2、岗位变更、离职后重新入职均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 N: I4 V$ S3 `' {3、试用期不得延长。 ) B+ i6 \9 u+ m
4、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员工自动转正。
2 h. D" \5 o3 a  [5 d& `# W4 y8 q* [" c
对于用人单位:
. t4 c4 A, h, v+ o$ O0 M. A9 b1、岗位变更前,可采用借调的形式,先“试用”一段时间,考核合适,办理正式的岗位变更手续。
% G) x7 y  ~$ _# a; V6 r% w2、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可以签一个短期合同,如三个月到六个月再到一年。用短合同来考核员工。
. f  K% W+ c+ G; B3、试用期考核应该科学,具体,考核指标应该明确,量化,考核标准应该公正,公开。
& O6 h* V5 i: [2 H4、试用期考核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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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4:06:46 |只看该作者
转岗可以设定见习期,虽然见习是个老概念,但是还可以用,用试用期变成自找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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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5:15: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祖朝野 的帖子
% @$ |9 e, G! `2 U4 G: w劳动关系已经中断的情况下可以啊,法律源头上的问题我没研究过。但这个答案是从海南省仲裁委那里出来的,我之前就确认过。我原来所在的酒店这类型员工很多,都是重新约定试用的。难道我们以前一直都是在违法操作?有点后怕。
7 V( e5 {+ ]4 h) S如果按各位说的这样,那就有把已经离职的员工排除在企业重新招聘范围以外的嫌疑。这不太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也违背了劳动法立法的原则吧!这是不是一个法律盲点啊?!
0 _# O0 S) a4 S2 J- r: ?/ C, K% s! S2 ]! M2 r
7 G0 A2 x! Z% d$ W2 N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4-21 15:37 编辑 / B; y: l) Y( L1 f! q5 ^
; |3 f9 o2 e  t9 ^$ @.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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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6:09:21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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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7:43:0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咋搞的?感觉大多数企业都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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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47:54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以前都可以胜任工作,按道理讲不可能人还倒退吧,再说不是还得要面试啊,面试的时候多注意一点就好了,只要觉得可胜任的话还担心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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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7:18:37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8 L0 y* B. u! f! ?- W
既然公司愿意重招离职员工入职,那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他的能力。如果岗位发生了变更,可以通过转岗培训来帮助其尽快适应角色。
! m3 i% q  }/ F' x+ A实在想约定,建议不要用“试用期”这个字眼,可以制定明确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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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36:40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请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表述:
8 x# M, M: K* T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 q& u9 d9 b' K; f* W从字面上视乎是不可以的,但法律表述的是法律主体,并非自然人
; L2 o& O. c4 I% s也就是说在本条规定里有两个法律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
: q! N4 \# ?: Z6 z* W* {, V, F/ C劳动者在法律里的表述是具有一定技能、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劳动的法律群体
$ |& k% |; p/ {/ H2 o; x因此,不能将同一劳动者简单的视为同一自然人8 I) ^, |8 o! v( n& k
同一个人在离开用人单位后再行申请入职时,其所具有的劳动者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就业履历、技能等,因此不能视为同一劳动者。
& m: \# ], E* j# \# ?) a由此,单位可以按照新员工的原则依法约定试用期。  r& Z$ t# y4 N2 x* t
8 _) w  f! q+ g  }3 d9 s  C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如发生调岗、晋升、续签劳动合同时反复约定试用期)
职业就像河流中的水,要不冲出河堤寻求更广空间,要不随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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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2:08:26 |只看该作者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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