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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医疗期外的病假工资该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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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6:30: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员工若长期休病假(有正规医院的病休证明),在超过医疗期后,其病假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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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23 20:07:10 |只看该作者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h/ h$ k/ K( Z  u
如果出于各种考虑,不解除合同的,建议: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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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2:59:30 |只看该作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Y5 E% V5 Z; Z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 C  y$ A2 \) }+ E( E " B$ J# W$ U: z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6 q7 W% F( l; f; ]" N4 p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略)
如果,员工疾病所请医疗期到期,公司愿意继续允许员工请病假而不是与之接触劳动关系,则还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给予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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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51: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斑竹的详细回复。但我经拨打广东省劳动法咨询热线,答复是过了医疗期可以不支付工资。  @" v) n+ z8 b6 ?3 E/ Y- Y
& T; \8 Q1 Z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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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就不能休病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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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应该这样理解,医疗期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应该说,不能休病假,双方协商一致,应该还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1-4-25 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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