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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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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绕开法律规定的限制去收取押金?(131楼综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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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6:56:1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想要知道的,我们是销售企业,员工接触商品及货款,以前收取押金,后来劳动法规定不能收取,只有取消。取消后的第二个月就有入职不到20天的员工连货一起消失(且当时深圳规定每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该员工7日拿到工资8日就消失。)
   到现在我们也未想到良策,许多方法都比公司的法律顾问否决了,期待楼主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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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7:09:51 |只看该作者
将遵守公司规定设成一个绩效指标,如果有谁没达到这个标准就从工资里面扣他钱,变相把保证金放到工资里面去~这样是不是太邪恶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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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7:21:22 |只看该作者
安爸好棒哦!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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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7:33:20 |只看该作者
安爸这个问题太专业了,还没想出答案,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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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1:11:59 |只看该作者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努力工作,努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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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0:54:01 |只看该作者
看了各位大侠的回帖,想法如下
1、以其他名义预存一笔不动资金,避开抵押、造成损失从此费用扣款等字眼,比如说预存餐费,并承诺是员工个人资产,离职时全部归还,签协议
2、员工日常如对公司财务造成损失,则直接按制度从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而不用上面预存的费用抵扣

安爸看呢,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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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不仅要努力,还得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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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29:33 |只看该作者
在入职通知书上写清楚,要求本人同意签字的,但是叫法不能叫“押金”吧,得改个说法吧
很感动的心态,生命中不乏催人上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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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44:32 |只看该作者
期待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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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5:07:29 |只看该作者
我看好多什么按月扣的,每次扣个几百,也不解决大事啊,就像连货带人一块消失的这种,价值远比那500多吧。我没想出什么办法来,我就想说《劳动合同法》很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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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12:1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还没有遇到过。可不可以这样操作:将需要规避的潜在风险设定成一些绩效指标,每月绩效考核时保留该部分绩效指标对应的工资,半年或一年以后通过绩效考核来发放。如果不出问题即全额发放,如果出问题则扣除。当然这样的绩效工资制度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知道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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