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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企业对职工是否有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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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08:47: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风雨竹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风雨竹-(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0256)
  经常看到一些企业因为对员工经济处罚而被告的新闻,一些论坛对这个话题也有讨论,其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对职工是否有罚款权?
  一种观点是:2008年 1月15日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依法废止,企业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罚款只能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设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即罚款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一种合法形式。
  你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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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54:13 |只看该作者
赞同第二种观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理合法,且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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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02:5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linxw0673 的帖子$ m& s- w3 u  J* r, ?3 \. u
6 I4 {3 V! e$ S' @3 F1 B3 T; m
企业处罚权已经被剥夺了,只有公权力部门才有处罚权,那么你企业规章制度中再出现罚款条款,本身就说明你的规章制度违法了,怎么会存在合法的情形呢?个人观点,切勿拍砖~~( `) K% l3 C3 d' g7 ^( ~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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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23:37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就是个用词的问题,可以扣款不可以罚款。罚款一般是行政单位的权力,企业不具有罚款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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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24:25 |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对员工扣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据公司的规定和绩效考核关联,采用核减工资多少的形式,个人觉得这种应该不存在很大问题,另一种多出在安全奖惩方面,直接采用罚款的形式,这个不是很肯定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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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31:02 |只看该作者
支持第二个观点
6 ~, V5 J; w3 F4 n" e1 D- N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依法废止,但如果参照劳部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条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合同的标准支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职代会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d0 R7 c! [5 Q( A/ e+ k
不过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对员工进行工资的扣罚,还是需要慎重,毕竟仲裁、法院只要抓住企业的一点点漏洞,就可以完全站在支持劳动者的立场上。$ e1 D$ {( V% J1 u% v+ A/ k7 F
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除标准劳动报酬以外的一些工资性收入中进行扣罚,比如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如果,用人单位自认为操作实施无懈可击,那也可以去尝试一下。' N; h3 c) ^6 n7 k$ y% k! l

0 e+ ~. {+ N# F3 O& h参照法律依据:9 E. d1 t0 v- R) n( G/ V! |& ]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a  Z6 ]3 G9 S) A" ]9 B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 C" T1 e' U, l; ^9 B9 A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J& F: p9 c4 z' @6 S0 _) y4 m4 Z  z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j( R" }  w7 r+ C: b; }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1 l4 u, T  {) Q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M5 B! _; X: q+ P! _; Q6 A7 t% n2、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a* H8 b8 e, q3 Q, w8 w8 E( a: p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R  |- ^" I' e+ i. ~

) _: z2 ~/ f& _& ?: l4 O8 H  I9 R) A' l0 \& P
) Q9 k! n+ i3 N* F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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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34:14 |只看该作者
支持第一种观点。! }. _$ E; o$ D! u7 L  ?
这个并不能通过完善制度来使之合理,但可以通过拆分工资结构和完善制度来绕开。
+ v7 v3 ~4 q" ~3 j1 {/ ?不能扣款,罚款,但能扣减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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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39: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不罚款也不扣款,犯错误了就要乐捐!/ ]7 c0 E# u# y) `9 v  A
公司的制度规定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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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好主意,金额大的话就有点问题了。  发表于 2011-4-26 12:22  回复
常诚  乐捐? 那是不是公司还得建立一个类似“慈善捐款排行榜”? “捐”的性质怎么界定的?自愿还是强制? 哈哈哈  发表于 2011-5-15 0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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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44:02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说公司一点奖惩制度都没有,管理上肯定会有一定影响,所以我赞同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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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0:09:51 |只看该作者
原来所在职的那家公司制度里不会出现罚款,员工违反制度了,就赞助快乐基金,等快乐基金有一定额度时,再拿出来大家搞活动用。

点评

Mark.Yao  好主意,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1-4-26 12:31  回复
常诚  想问问“快乐基金”的来源以及“赞助”的性质  发表于 2011-5-15 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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