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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通知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来源于香港、台湾的叫法,意思是代替通知金,即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则需要额外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因此,很多人以为,代通知金只局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只局限于该三种情形。
其实不然,在个别地区的地方性立法方面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
3、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4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个就是北京市的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细化到按日来计算和支付。
4、又比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26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这个就是广东省的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并不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也包括在内。
在深圳,早期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相同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深圳法院在2001年中级法院的会议纪要里面也统一了司法口径:只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否则,即使是违法辞退,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也就是说,深圳的处理和广东其他地区的处理是有差别的,偶就曾经遇到东莞代通知金的案件,案件结果跟深圳的差别是很大的。
(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19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23条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就不单列了。)
5、明确了代通知金的各种情形,就很容易得出结论:代通知金在不同地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在深圳、上海等大多数城市,代通知金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存,但是,不能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存
(附: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同时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不予支持。)
6、在北京,代通知金不光局限于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也有代通知金。
7、在广东其他地区,代通知金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存,也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存。
8、从法理来看,大多数地区所谓的代通知金,是针对符合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赔偿金罚则。因此代通知金可以和经济补偿金共存,和赔偿金不能共存,但是,在个别地区(具体看当地的立法),代通知金不仅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它可以和经济补偿金共存,也可以和赔偿金共存。
9、以上解答,仅是个人认识,错误也是在所难免的,嘿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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