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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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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15:52 |只看该作者
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是给付的是不一样的目的,两者可以同时给付。
我们之前架构调整时,就是按N+1赔偿的,N就是在单位工作年限的赔偿金(不足半年按半个月,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1就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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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30:29 |只看该作者
1.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给予用人单位权利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权利行使的前提是代通知金的支付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同时,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基数是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员工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
2.代通知金和赔偿金可能不同时适用。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可能就是未支付代通知金。(这个回答我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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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46:57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1、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再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适用,这两者不是对一种形为的补偿,代通知金是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对企龄的补偿。

2、如是单位违法解除,代通知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享受?
违法解除的话,可以同时享受,同时赔偿金应该是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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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8:42:26 |只看该作者
可以同使用,但不能同适用。
可以看到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的情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

可以看出两者的范围是不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明显宽于带通知金。所以,经济补偿金跟代通知金可以同使用,但不能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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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0:14:55 |只看该作者
可以同时进行:
1、他们是二个法律名词概念;
2、实施主体不同:一个是公司给的,一个是员工追偿的
   不过同时发生的话,说明这个HR=是“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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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HR=是“二哥”这是啥意思?  发表于 2011-5-24 1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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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3:36:07 |只看该作者
1、代通知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来源于香港、台湾的叫法,意思是代替通知金,即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则需要额外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因此,很多人以为,代通知金只局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只局限于该三种情形。
其实不然,在个别地区的地方性立法方面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

3、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4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个就是北京市的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细化到按日来计算和支付。

4、又比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26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这个就是广东省的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并不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也包括在内。
在深圳,早期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相同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深圳法院在2001年中级法院的会议纪要里面也统一了司法口径:只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否则,即使是违法辞退,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也就是说,深圳的处理和广东其他地区的处理是有差别的,偶就曾经遇到东莞代通知金的案件,案件结果跟深圳的差别是很大的。
(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19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23条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就不单列了。)

5、明确了代通知金的各种情形,就很容易得出结论:代通知金在不同地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在深圳、上海等大多数城市,代通知金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存,但是,不能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存
(附: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同时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不予支持。)

6、在北京,代通知金不光局限于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也有代通知金。

7、在广东其他地区,代通知金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存,也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存。

8、从法理来看,大多数地区所谓的代通知金,是针对符合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赔偿金罚则。因此代通知金可以和经济补偿金共存,和赔偿金不能共存,但是,在个别地区(具体看当地的立法),代通知金不仅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它可以和经济补偿金共存,也可以和赔偿金共存。

9、以上解答,仅是个人认识,错误也是在所难免的,嘿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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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专家就是专家,分析得总比我们这些杂家要精辟得多!  发表于 2011-5-24 0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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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07:46: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wzj9001 的帖子

“二哥”=p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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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07:58:29 |只看该作者
两者应同时执行。代通知金是因企业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而支付的,而经济补偿则是按劳动者服务时间计算而支付的,两者不属于同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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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5:15:3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楼 常诚 的帖子

对于这2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第1问题:可以同时适用。
第2个问题:不能同时享受。因为:用人单位在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三种类型的劳动者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种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做法),也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则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所谓代通知金,是针对符合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赔偿金罚则。本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对公司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只能适用2倍赔偿金罚则,不能两者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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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6:56:43 |只看该作者
1.        第四十条情况下解除,两个都要给。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两倍赔偿金就OK了,不需要给代通知金。两个概念这是。
两个同时给的情况在企业多发生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嫌疑,HR在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以代通知金的名义给多一个月工资,通常员工也觉得麻烦,去告企业也浪费时间,基本接受这个说法,也算是HR和稀泥忽悠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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