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工资支付制度有点乱,要么是楼主叙述得不清楚。 一是把标准工时制与非标准工时制混在一起。按楼主叙述,公司实行的是每周工作六天,一周45小时(每天工作7.5小时)工作制度,相当于是综合计时制(含有超时加班),而楼主在计算时却用标准工时制的21天去比较,这是每天8小时的概念。 二是把计薪天数与制度工作日混在一起。综合计时制下,是否有加班应以法定制度工作日为准,全年250天,平均每月20.83天。 三是把加班与非加班混在一起。按叙述,公司每月另给240元作为加班费,这个加班费既然另外支付了,就应该先扣除对应的工作时间;而在实际计算时,好像是按实际计算,这又与约定不符。
就我对楼主叙述的理解,建议楼主明确如下事项,并写入相关工资制度中。先假定公司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如果没有申请综合计时,建议申请),且按实际计算加班工资(严格说,约定加班费的办法并不好,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碰到特殊情况计算也麻烦,我还是建议楼主,加班费按实计算)。
1、以当月标准工时制的制度工作时间为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加班时间。 如2011年5月份,标准工时制的制度工作时间为21天,168小时; 按公司的工时制度,满勤的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为26×7.5=195小时 加班时间=195-168=27小时 2、加班工资(小时)基数按标准月工资除以21.75天再除以8计算。 3、当月实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制度工作时间的,可以按两种方法计算工资(详见MARK版主的相关主题帖) 方法一:工资=标准工资÷当月计薪时间(小时)×实际计薪时间 如案例,由于该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小于168小时,因此: 工资=1180÷(168+8)×(22×7.5)=1106.25元 方法二:MARK版主建议的方法,基数为21.75天,174小时,按缺勤时间长短决定计算公式。 如案例: 工资=1180-1180÷174×(176-165)=1105.40元 总结: 在计算工资时,一定要把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区分开来,无论什么计时制,无论多么复杂的情况,分开考察是理清思路、简化计算的关键。 本帖最后由 金蠡 于 2011-5-29 11:3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金蠡 于 2011-5-30 08: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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